乌托普斯与乌托邦人
乌托邦乌托普斯与乌托邦居民的联系,始于征服,继而通过一项审慎安排解决宗教冲突。乌托普斯看到岛上宗教群体之间的分裂使他们容易受人征服,便制定了一部宽容法,将信仰自由纳入政治共同体的秩序。因此,这种联系既是政治性的,也是制度性的——征服使民众归于一体,而在信仰问题上保持克制,则被视为维系团结的手段。
征服与奠基性安排
乌托普斯到来之前,当地居民深陷宗教纷争,彼此分裂,以至于各派各自作战,而不能联合起来抵御入侵者。记述将这种分裂视为乌托普斯得以轻易征服他们的原因之一。征服他们之后,他没有强加单一信条来消除分歧,而是制定法律,允许每个人信奉自己选择的宗教,并通过辩论以及友善、谦和的举止劝说他人。
这项安排明确划分了劝说与强迫的界限。宗教分歧可以存在;指责与暴力则不被允许。那些以信仰之名使用武力或恶意攻击他人的人,可能被判处放逐或奴役。因此,乌托普斯的权威并未将宗教排除在公共生活之外,而是为表达相互竞争的信念制定规则,避免重燃曾使当地居民陷入弱势的冲突。
宽容的理由
这部法律维护公共和平,因为乌托普斯已看到,反复发生的争执与无法调和的激情会使共同体分裂。但记述也为他的政策提供了神学依据。他认为,断定只有一种宗教形式能取悦上帝是轻率之举;上帝或许会以不同方式启迪人们,也会接纳宗教的多样性。
他的政策也建立在对劝说而非武力的信任之上。乌托普斯推想,如果某种宗教是真实的,真理最终可以通过辩论和开放的心态显现。相反,暴力可能使辩论演变为骚乱,甚至让迷信压制一种良善的宗教。在这段记述中,宽容并非漠不关心,而是一项规则,旨在让人们寻求宗教真理,而不使公民和平依赖于强制一致。
后来的宗教生活与法律的适用范围
乌托邦居民后来的宗教生活,使这项安排有了实际体现。岛上存在多种信仰,而其中许多较有智慧的居民敬奉一位永恒、普世的神祇,在他们的语言中称为弥特拉。岛上的神庙容纳共同的公共礼拜——神庙内没有上帝的塑像,使用各派信仰都能接受的共同称谓,祷文也能供不同信仰者使用,而不与各自的信念相抵触。各派独有的仪式则仍由各派私下举行。
基督教教义的传入,也检验了这部法律的开放程度。听闻基督、他的追随者和殉道者之后,许多乌托邦居民接受了洗礼。由于幸存者中没有祭司,来访者无法为他们施行其他圣事;然而,皈依者仍接受了教导,并希望领受这些圣事。一些乌托邦居民考虑自行选出一名祭司,即便没有教宗授权也在所不惜,但拉斐尔离开时,他们尚未这样做。因此,记述展现了社会对皈依的接纳,同时也指出皈依者宗教生活在实践上所受到的限制。
宽容及其界限
法律保护人们信奉不同宗教,却不保护每一种宗教行为。一名新受洗者因屡次谴责其他礼拜者,并煽动民众叛乱而遭放逐。记述强调,他的过错不在于偏好基督教或批评另一种宗教,而在于煽动公共骚乱。这一事件展现了乌托普斯这项安排所依赖的区分——个人信念受到允许,而威胁公民和平的煽动则会受到惩罚。
更广泛的记述也说明,对于否认来世或相信世界受偶然支配的人,其公共地位受到限制。他们不会仅仅因为持有这些信念而受惩罚,但不得获得荣誉、担任公职或享有公共信任;他们也不得向普通民众宣讲自己的主张。这一界限使宽容理想更为复杂——这项安排保护宗教差异,同时只将充分的公民信任留给乌托邦居民认为对道德与政治生活不可或缺的信仰。
这段关系的长远意义
乌托普斯与乌托邦居民的关系,并未被描绘成持续的私人纽带,而是作为一项奠基性的政治遗产留存下来。他对待分裂人群的方式确立了这样一项原则——宗教差异应当通过法律和劝说来处理,而非通过强制统一。后来形成的实践——共同的公共礼拜形式、对皈依者的接纳,以及对煽动行为的惩罚——展现了这一原则的影响范围,也显示了以此原则之名施加的限制。
因此,记述将宗教宽容描述为维护政治共同体的手段,而非不受限制的个人自由。这项政策起于征服之后;当时,宗教分裂已使集体抵抗无从实现。此后,它作为共存框架延续下来。其核心张力始终可见——只要分歧不威胁公共秩序,乌托邦居民便予以保护;但他们也会区分可以接纳的信仰,以及他们认为与公民信任不相容的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