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帝怜悯的主权

以斯帖记

上帝怜悯的主权这一说法,指的是上帝自由选择宽恕谁,包括宽恕那些可能被人类判断忽略的人,同时不受任何人类应得标准的约束。在本书的论述中,怜悯不是对先前功德的奖赏,也不是继续犯罪的许可。上帝的主权与人的责任并存——上帝能够引导哪怕是错误的选择来成就自己的旨意,却不分担作出这些选择之人的罪责。

主权怜悯的含义

作者区分了怜悯的自由性与主权性。怜悯之所以自由,是因为它并非源于罪人自认为有权获得恩宠;怜悯之所以具有主权性,是因为上帝按照自己的意愿拣选一人而越过另一人。例子刻意鲜明地呈现了这种对照——逼迫人的扫罗蒙了拣选,而一位前来求教的富有青年却被越过。许多税吏和罪人蒙了怜悯,自夸宗教成就的人却没有。重点并非蒙拣选者已确立了更优越的资格,而是人们对谁应蒙恩的估量无法解释或左右上帝的选择。

这种论述也反对把神圣怜悯视为对某个蒙恩阶层的偏袒性宽容。作者将主权怜悯与一种假想的偏袒相对照——偏爱某个蒙拣选的国家、宗教派别或自称信徒的人群,因而对其成员的过错视而不见。人不能一边继续犯罪,一边凭着宗教身份推断自己安然无恙。揭示怜悯的同一福音,也宣告对不敬虔的审判;蒙怜悯的人则受教要自守、公义、敬虔地生活。怜悯不会使过错变得无罪,也不会准许蒙怜悯的人把道德义务视为无关紧要。

怜悯、人的行为与护理

《以斯帖记》为作者提供了核心例证,说明上帝的旨意与人的责任并不互相排斥。他将以斯帖得以晋升并嫁给亚哈随鲁,视为上帝护理所采用的方式之一,借此使犹太人脱离哈曼带来的危险。然而,他也依据上帝的律法评判其中涉及的行为——末底改和以斯帖都有罪,他们处境所发挥的功用并不能使行为变得正当。因此,同一事件可以从两种不同角度来描述——它既是人自由作出的行动,行动者须为此负责;也是上帝安排来成就拯救目的的事件。

瓦实提被废后的情形也提供了一个相关例子。按照作者的解读,王的要求源于他自身的性情与目的,而其结果为以斯帖的崛起铺平了道路。王和其他人类行动者各自追求自己的目的;他们并不会仅仅因为自己的行动后来成为护理的一部分,就成为道德上无可指责的工具。作者的论点是,上帝能够掌管由自愿行动者促成的事件,而不因此把他们的意图变成对其行为的认可。

作者将这种区分延伸到以斯帖的故事之外。末底改和以斯帖不明白自己的本分,以及以斯帖隐瞒自己的宗教信仰,都被描述为人的过失,而护理将这些过失纳入更宏大的事件进程。他们的行为本可能使犹太人陷入危险;按照本书的叙述,他们得以蒙救并最终获得尊荣,归因于上帝的怜悯,而非他们的决定无罪。过犯之后出现的善果并不能使过犯得到开脱,正如耶稣基督之死所带来的益处不能使加略人犹大的罪行变得正当。上帝的旨意与人的罪责同时存在。

人类判断的限度

对作者而言,主权性的拣选与人的责任难以调和,体现的是人类理解力的限度,而不是拒绝这项教导的理由。他批评那些为了保全一方而否认另一方的哲学体系——有些体系认为人的行动必然如此,以致似乎免除了人的罪责;另一些体系则因无法调和上帝的预定与自由行动而否认上帝的预定。按作者的解读,《以斯帖记》兼顾了两者。人自愿行动,犯罪时也应受责备;这些行动同时也可能处于上帝的安排之中。

他以同样的方式回应对主权怜悯的异议。人可能要求上帝按照他们认为公平的标准为自己的选择辩护,反对拣选一个特别邪恶的罪人,或不愿接受品行较为温和的人可能被任其灭亡。然而,作者指出,既然人人都有罪且当受惩罚,就没有人能声称自己有权得蒙怜悯。要求上帝按照人的偏好分配怜悯,就是否定教义所肯定的主权性。这番论证并未提出一套理性方案,使上帝的选择能够完全以人类理解力衡量;它要求人在解释达到限度之处,仍相信圣经所见证的内容。

圣经的权威与道德后果

作者认为,这项教义不受欢迎,正是它源自圣经的论据之一。他指出,如果耶稣的使徒编造一种宗教以赢得信徒、获取世俗利益,他们绝不会以如此冒犯人类骄傲的方式呈现上帝。人往往想象自己的神会宽容自己所属的群体,却严厉对待敌对群体。相反,圣经的论述否认宗教信仰告白能使人免受惩罚——上帝施行审判时并不偏待人,同时也自由地拣选罪人施予怜悯,不考虑他们先前的地位。

这一区分决定了该教义的实践意义。护理可以从无知、罪恶或上帝仇敌的敌意中带出益处,但这些结果并不授权人为了有用的结果而违背上帝的命令。作者的批评也指向那些为了合作、影响力或支持而牺牲原则的宗教机构——成功并不能证明所用手段得到认可。他坚持认为,听命胜于献祭;选择手段时必须由上帝的主权引导,而不是受人设计的权宜之计支配。因此,主权怜悯并非妄自尊大的凭据。它彰显上帝自由施行拯救的权能,同时保留行动者应负的责任,并引导蒙怜悯的人过上改变了的生活,而非自称享有特殊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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