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花号公约的订立

社会契约论

《五月花号公约》由清教徒先驱于1620年在五月花号船上订立,是由组成社会的人民彼此协定而形成社会的具体实例。公约宣示相互立约并联合组成公民政治共同体,为社会契约观念赋予了实践形式;然而,这种形式的政治意义仍有争议,因为契约既可能意味着人民主权,也可能被援引来为主权的让渡辩护。

公约作为社会契约

该公约出现在一篇区分两种政治契约理论的论述中。第一种理论认为,人民与统治者订立了协议,因此统治者有义务依照协议条款施政。第二种理论——严格意义上的社会契约理论——则认为,社会源自或立足于组成社会的个人之间的协议。五月花号上的宣言被指出是这种第二类理论在实践中运用的最著名实例。

宣言写道:“我们在上帝和彼此面前,郑重而相互立约,联合起来组成一个公民政治共同体。”其措辞强调参与者之间的相互协议,以及政治共同体的形成。它没有描述臣民与一个已然成立的政府之间的契约,而是将人民本身视为联合起来建立公民共同体的各方。

政治含义与相互竞争的用途

该论述将人民主权视为这种契约形式自然蕴含的意义——如果个人通过协议建立社会,人民便仍是政治权威的来源。因此,这项公约是社会契约原则付诸实践的证据,而不仅仅是一项抽象主张。其措辞将集体建构确立为政治秩序的起点。

在契约理论的发展史上,这一含义并非必然。该理论尚未发展为卢梭的哲学论述之前,便可以支持截然相反的结论。托马斯·霍布斯同样认为,最初的契约是个人之间订立的,政府本身并非契约的一方;但他主张,人民由此赋予一位或多位统治者以统治权,并将主权完全且永久地让渡出去。因此,五月花号的例子说明了政治社会以契约为基础,却无法单凭自身解决协议订立后权力归属何处的一切争议。

历史与理论意义

在该论述中,这项公约既具有历史意义,也具有概念意义。它被特别指出是人民彼此订立的社会契约在实践中运用的最著名实例,而其宣言则赋予该理论鲜明的相互性与集体性表达。此项协议被呈现为社会由其成员共同建立的例子,与那些从既成权力或人民与统治者之间的契约推导统治权的论证形成对照。

这一历史事件也阐明了为何同一套契约话语既能用于抗议,也能用于维护权威。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可以被援引为限制王权行为的依据;个人之间的契约可以成为人民主权的基础,但也可能像霍布斯所作的解释那样,被理解为人民不可撤回地让渡了主权。《五月花号公约》正处于这一转折点——它是集体协议的历史实例,其措辞支持该论述关于人民是公民共同体起源的强调;与此同时,更广泛的理论仍留下一个影响深远的分歧,即主权能否被让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