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荣革命

社会契约论

在这里,1688年革命的重要性与其说在于它是一连串被叙述的事件,不如说在于它是政治论证的一个转折点。1689年国民公会指控詹姆斯二世破坏了国王与人民之间的原始契约,这使革命成为一个醒目的例子,表明抵抗可以建立在所主张的宪法义务之上;约翰·洛克则借此主张,政府依赖被统治者的同意,暴虐的统治者可以被废黜。

革命在契约理论史上的位置

本书区分了社会契约理论的两种主要形式。一种认为人民与政府彼此订约;另一种认为组成国家的个人彼此订约。第一种形式源自中世纪,常以《圣经》为依据,后来为十六世纪的重要政治思想家所承继,并延续至十七世纪。1689年国民公会对詹姆斯二世的指控,为这一较早的理论模式赋予了鲜明的宪政含义——他的行为被描述为违反统治者与人民之间的原始协议。

这一指控将革命置于一种政治传统之中;在这种传统里,政治权威受义务约束,而非拥有不受限制的权力。按照这一理论版本,人民可以针对统治者提出申诉,要求他遵守契约条款。因此,在本书的叙述中,革命不仅意味着政府更迭,还提供了一个历史与政治契机,用以维护人民抵抗违反其权威根基的统治者的权利。

洛克、同意与抵抗的限度

本书将1688年革命与洛克为詹姆斯二世遭到废黜所作的辩护联系起来。洛克认为,政府不仅在建立之初依赖被统治者的同意,而且在其存续期间也始终依赖这种同意;如果统治者施行暴政,他们就可能被罢免。因此,这场革命有助于阐明同意的政治力量——同意可以使抵抗获得正当性,而不仅仅是解释政府如何建立。

但本书也指出了洛克立场的弱点。除了革命之外,洛克没有提供能够表达民意的宪政机制;因此,同意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默示且未经明言的。他把国家的主要目的置于保护生命与财产,而他对人民权利的谨慎论述几乎将这些权利削弱殆尽。革命为抵抗提供了有力的辩护,但在本书的分析中,它并未解决人民如何持续并通过制度行使同意的问题。

与霍布斯和卢梭的对照

托马斯·霍布斯代表了另一种契约传统——个人彼此订约,将政府排除在协议之外。正如本书所解释的,这一做法使霍布斯能够把政府设为主权者,而不使其受契约义务约束。这种对照使1689年国民公会的指控尤其重要。人民与统治者之间的契约可以成为追究统治者责任的依据;霍布斯的安排则避开了这种相互义务,转而支持绝对权力。

卢梭对同意问题的回应超越了洛克以默示为主的模式。他以一种积极且定期更新的协议取而代之,并坚持认为,如果人民同意不应沦为空名,就必须有表达它的宪政手段。本书将1688年革命视为较早的人民与政府之间契约理论中的重要里程碑,而卢梭后来提出的理论则进一步推动了人民周期性实行自治。因而,这场革命的核心意义在于概念层面——它有助于揭示,针对统治者提出的同意主张,与使同意成为政治生活中持续实践的做法,二者之间有何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