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巴达
社会契约论斯巴达在卢梭关于政治正当性的论述中反复作为检验案例——其公民法律、公共教育和对公民的待遇,展现共同体如何培育德性;而惩罚有罪公民时遭遇的困难,则凸显国家对个人的保护所具有的分量。
正义与公意
卢梭将政治共同体描述为一个道德共同体,其意志旨在维护整体及其每一部分的存续与福祉。公意由此成为法律的来源,也是衡量成员之间何为正义的标准。基于这一原则,他反对仅仅因为某种行为依照另一种标准可能被判定为盗窃,就把国家法律所规定的行为视为盗窃;他举出的例子是斯巴达规定儿童食用的简朴膳食。
这一规则的适用范围有所限制。国家的意志相对于本国成员而言是普遍的,但相对于外国人和其他国家而言便是特殊的;在这种更广泛的关系中,卢梭援引自然法。因此,斯巴达在这一论证中的地位并非仅仅是行为典范,也是在一种理论中的例证;该理论区分共同体内部的正义与共同体跨越边界后的对外关系。
对公民的保护
卢梭认为,国家承担的义务使其必须保护每一位成员,包括最弱小的成员。他反对政府可以为了多数人而牺牲无辜者的主张——这种权力将与社会的根本法律相矛盾。人民已承诺为彼此的防卫献出生命与财产,因此,公共力量旨在保护个人的弱小,而非授权人民的官员牺牲人民以自肥。
与这一原则相对照,斯巴达展现了一个引人注目的公民克制实例。卢梭说,当惩罚一名有罪公民的问题出现时,共和国陷入了困境。他在此没有进一步叙述这一案件;这一例子的意义就在于这种困境本身,它表明即使涉及罪责,对公民人身的保护仍可能具有何等重大的分量。
公共教育与公民塑造
卢梭将克里特人、拉刻代蒙人和古代波斯人列为少数曾实行公共教育的民族。他说,这种做法在后两者中取得了最大的成功。对于斯巴达而言,公共教育属于更广泛的公民制度——勇气、审慎与正义方面的教导,比科学知识更为重要,而青年人的培养被视为归于吕库古制度的主要目标之一。
卢梭的论述还将公共教育与榜样的权威联系起来。如果训诫得不到行为的支持,教导便无法成功;德行高尚的官员和经验丰富的战士必须体现他们所传授的正义与勇气。在这一图景中,公民教育并非一项独立的课堂事务,而是代代传承公民能力与爱国主义的途径。
斯巴达作为政治例证
斯巴达的例子揭示了卢梭政治理论的理想与要求。其法律有助于说明正义如何在共同体内部形成,其公共教育展现了对公民的有意塑造,而其在惩罚问题上的犹豫则使个人应得的保护受到关注。总的来说,这些论述呈现的斯巴达与其说是对一个历史国家的完整描述,不如说是一系列案例;卢梭借此考察公民德性与正当权威赖以成立的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