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宪法》(1936年)
第二性《苏联宪法》(1936年)在书中被视为正式宣示性别平等的重要文件,但并不能证明女性解放已经完成。宪法保障女性享有平等参与公共生活的权利;与此同时,女性参与生产和政治的程度不断扩大,而家务劳动和生育劳动由谁承担的问题仍然存在冲突。
宪法保障与政治纲领
《苏联宪法》(1936年)第122条规定,女性在经济、职务、文化、公共和政治生活中享有与男性同等的权利。该书将这一条款呈现为苏联原则的鲜明体现,并指出,共产国际提出的法律与日常生活平等要求,以及对婚姻和家庭法的改革、将母职视为一种社会职能、由社会承担儿童照护和教育责任的主张,都进一步体现了这些原则。
因此,宪法保障所体现的并不只是女性获得政治权利的承诺,也包括改变使女性处于从属地位的制度和传统。它确立了一项正式标准,可据此考察女性的实际生活状况;书中并未将宪法条文视为平等已在日常生活中实现的充分证据。
工作与公共参与
该书将苏联的平等承诺与女性广泛参与有偿劳动和公共事务联系起来。书中指出,女性与男性劳动者同工同酬,并积极参与生产;女性参与经济活动,使她们在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根据书中归于一份同时期小册子的统计,1939年选举产生了45.7万名女性代表,任职于各地区、区、城镇和村庄的苏维埃;在各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最高苏维埃中有1480名女性代表,在苏联最高苏维埃中有227名。近1000万女性加入工会;女性占苏联工人和职员总数的40%。
女性还进入了被视为男性主导的领域,包括冶金、采矿、木材漂运和铁路行业。书中也提到女性飞行员和跳伞员,以及组建游击队的女性。这些例子赋予宪法所作的承诺以公共和实际的层面——女性并非只是法律的受益者,也是在各种职业和机构中工作的劳动者与政治参与者。
平等与家庭负担
然而,该书也以兼顾生产劳动与家庭责任的困难,映照出这些进展的局限。书中将女性描述为既是劳动者,也是家务承担者;与此同时,产假、托儿所和幼儿园旨在减轻她们的家庭负担。该书认为,人口增长的需要促成了家庭政策的变化,使家庭再次成为基本社会单位。
这种张力符合该书对一种更广泛观点的批评——不能把女性解放简化为就业。女性能否工作,部分取决于技术和社会支持——现代机器可以降低肌肉力量差异的重要性,而孕期援助和公共托儿服务可以减少母职带来的代价。但该书强调,不能只把女性视为劳动者,因为生育和家庭责任既影响她们的社会地位,也影响她们的个人生活。
该书对家务劳动的论述进一步说明,为什么正式权利和就业并不会自动带来个人自由。妻子或许可以通过安排家庭日常供给与照料,使家成为自己的领域,并在劳动中感受到自身的主动性;然而,这种活动仍局限于家庭之内,也未必能使她独立地确认自我。因此,宪法中的平等措辞所面对的不仅是法律障碍,还有日常劳动的分配方式及其社会价值。
正式平等的局限
宪法所作的承诺属于一项更广泛的论述——抽象权利可以与具体条件不平等并存。该书指出,即使社会宣告平等,女性的法律地位、经济机会和家庭责任仍受到习俗和制度的塑造。书中讨论女性解放时提醒读者,家庭政策的改变可能回应国家在生产和人口方面的需求;女性依附国家本身,也不能阻止男性支配。
因此,《苏联宪法》(1936年)既是一项重要宣言,也衡量了原则与实际平等之间的距离。它以正式文字确认平等参与,而周围的论述则进一步追问——女性是否拥有实现平等所需的物质条件和社会支持,是否能够摆脱过度集中的家庭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