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erminderte Schuldfähigkeit(《德国刑法典》第21条)
金手套《德国刑法典》第21条规定的责任能力减低,既影响了弗里茨·洪卡案的辩护,也影响了判决——该规定承认刑事责任减轻,但并未免除他对杀人行为的责任。罗尔夫·博西援引这一规定,将洪卡的行为描述为其心理与社会状况严重恶化的结果;法院则在四起案件中均适用了责任能力减低规定,同时判处相当长的监禁,并下令将其收治于精神病院。
辩护与判决
检方以四项谋杀罪起诉洪卡。罗尔夫·博西在审判开始前三周才接手辩护,他将当事人描绘成一个被酗酒毁掉的人,并强调他曾拼命努力抗拒自己的命运。博西主张,应先讨论洪卡的命运,再讨论他的罪责;他还将杀人行为描述为受具体情境或生活环境影响的行为,指出受害者此前曾对洪卡进行严重侮辱,并提及他所说的具有病理学意义的严重精神异常。他将肢解尸体归因于一种恋尸、施虐的狂乱状态,并依据德国刑法第21条主张责任能力减低。在1976年12月20日的判决中,法院认定洪卡一项谋杀罪和三项故意杀人罪成立,且每项罪行均是在责任能力减低的情况下实施;法院判处他总计15年监禁,并下令将其收治于精神病院。法院的推理将其责任能力减低与多年严重酗酒及由此造成的器质性影响联系起来,同时也考虑到其生活与人格长期持续恶化的状况。法院描述了他如何堕入圣保利最底层的生活圈,包括出入圣保利金手套酒馆;法院还将他似乎受性冲动奴役的状态视为其状况的进一步证据——他曾让腐烂的尸体留在公寓里,空气中弥漫着尸臭,尸体上滋生着甲虫和蛆虫。因此,判决认定的是洪卡罪责所处的情境及其程度,而非宣告其无罪。
刑事责任与疾病之争
在弗里茨·洪卡案中适用责任能力减低规定,属于一场争论的一部分;五年前,罗尔夫·博西为于尔根·巴尔奇辩护时,曾助推这场争论。这起案件提出了一个关于当时精神医学与刑法边界的问题——受强迫冲动驱使的性犯罪者,是否应为其罪行承担责任,还是病情严重到应接受精神科治疗。在洪卡案审判中,同样的张力影响了辩方试图将精神障碍作为解释其行为的核心,同时判决仍然对他施以刑事惩罚。
认定的作用
判决将责任能力减低视为对罪责程度的限定,而非否认罪行已经发生——法院既认定洪卡罪名成立,也指出他已经认罪。因此,法院同时作出了两个辩方试图联系、却并未将其等同起来的结论——他的责任能力减低,但其行为仍须接受刑事审判。这一区分是该概念在本案中所起作用的关键——疾病改变了法院对罪责的评估,却没有取代这一评估,变成无罪认定。
这一认定与罪行的关系
法院评估的是一名40岁的看守员对其在汉堡蔡斯街74号公寓三楼杀害四名女性所负的刑事责任;他显然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性欲而行凶。这一背景和推定动机表明,责任能力减低属于判决对具体行为的认定,而非一种取代这些行为、独立解释案件的疾病因素。责任能力减低的认定改变了法院对罪行的法律评估方式,却没有推翻法院关于洪卡实施了这些罪行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