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密尔顿

《联邦党人文集》

在所提供的文章中,汉密尔顿被确认为以普布利乌斯之名撰文的作者,并在几篇较晚的文章中以汉密尔顿为署名。纵观此处材料,他提出了一套彼此关联的论述——政治安排必须考虑私人野心与竞争,联邦必须具备满足共同需要的实际能力,而拟议宪法兼具联邦与全国性特征,并不完全属于其中任何一类。历史实例、财政论证和制度分析依次服务于这一论述。

身份与笔名

在写给纽约州人民的文章中,汉密尔顿以汉密尔顿为署名。其他段落则以普布利乌斯这一署名收尾,这是该系列文章所用的公开笔名。因此,材料通过明确署名和共同笔名两种方式呈现论述;文章将读者视为同胞公民,并认为他们的政治判断至关重要。

这些材料涉及不同主题,并非个人传记。汉密尔顿主要以思想论述者和修辞者的身份出现——他排列历史先例,指出制度弱点,并对拟议政府得出结论。在征税文章中,他考察财政收入能力;在讨论宪法性质时,重点则转向政府如何建立、赋权和变更。

政治激情与历史警示

汉密尔顿的历史论述从导致国家彼此敌对的多种原因谈起。有些原因源于对权力或安全的渴望,有些来自商业竞争,还有一些则来自有影响力人物的私人依附、仇怨、希望与恐惧。他警告说,公共动机可能沦为借口,使领导人为了个人利益或满足而牺牲国家和平。

伯里克利的事例说明了这种危险。汉密尔顿将进攻萨摩斯人归因于伯里克利对一位私人亲近者的不满,并指出此举令雅典人付出沉重代价;他还将伯里克利对麦加拉人的敌意与若干可能的私人和政治动机联系起来。他没有把雅典—斯巴达伯罗奔尼撒战争归结为一个确定原因——他列举了个人怨愤、躲避迫在眉睫的起诉,以及逃避公共资金指控等动机,并认为这些动机可能交织在一起。按照这一叙述,这场战争最终导致雅典城邦覆亡。

第二个先例涉及亨利八世的大臣托马斯·沃尔西。汉密尔顿描述了沃尔西谋求教皇职位的愿望,以及他争取查理五世青睐的努力。为获得这份青睐,沃尔西违背显而易见的政策原则,促使英格兰与法国开战,使王国的安全与独立以及更广泛的欧洲均势都面临风险。这个例子表明,私人野心不仅是个人缺陷,也可能经由国家政策机制传导,成为一种危险。

汉密尔顿还回顾了个别女性的影响如何左右欧洲政策、冲突与和解。连同伯里克利和沃尔西的事例,这一提及进一步拓展了他的警示——公共事务可能受私人激情与个人影响力左右,而不只是由国家间的正式较量决定。他借助历史发出切实的警告,提醒人们不可想当然地认为政治行动者会始终把私人利益置于公共和平之后。

联邦作为化解竞争的办法

面对分离的国家能够长久和平相处这一预期,汉密尔顿指出,历史上相邻国家往往会成为对手。他援引一位作者的论述——相邻国家天生彼此为敌,除非共同的弱势促使它们组成联邦共和国,且其宪制能够阻止地理相邻所引发的猜忌。这段引文既提出诊断,也给出补救办法——相邻会助长竞争,而足够有效的联邦可以遏制其后果。

汉密尔顿以古希腊的经历进一步支持这一论点。希腊人抵御波斯之后,雅典和斯巴达没有利用随之而来的和平建立更紧密的联合。相反,胜利与声望助长了竞争;彼此的猜忌、恐惧、仇恨与伤害最终酿成雅典—斯巴达伯罗奔尼撒战争,使发动战争的雅典人走向覆亡与屈服。外部成功与内部分裂形成对照,使这一失败尤其值得借鉴——共同获胜本身并未带来持久合作。

这一政治教训指向美国邦联。汉密尔顿驳斥了分离会自然促成各州和睦相处的预期,并指出当时已有混乱的迹象——国家尊严与信用受损、行政失灵、北卡罗来纳州部分地区发生叛乱、宾夕法尼亚州出现骚乱,以及马萨诸塞州爆发起义。按照这一论述,解体的危险并非抽象臆测,而是与公共生活中已经显现的困难相连。

他对荷兰的叙述又提出了进一步的制度警示。荷兰的爱国者曾专门召集四次特别会议,明确要弥补公认的宪制缺陷,但每次改革尝试都因公共议事机构无法就改革达成一致而失败。一项拟由联邦当局管理的普遍税收提案也遭到反对,最终未能通过。汉密尔顿将这些屡次失败视为一项教训——负责采取行动的制度若无法达成一致,改革便会受到限制。邦联持续面临混乱、州际不和与外国入侵,使建立更有效的联邦尤其迫切。

财政收入与政府的实际能力

汉密尔顿的财政论证将联邦与稳定取得公共收入的能力联系起来。他指出,直接征税屡次未能带来可观收入——税法不断增加,新的征收方法也曾尝试,但预期仍未实现,各州国库依旧空虚。他将这一困难归因于两方面——贸易疲弱且受限,导致货币稀缺;同时,民众政府的政治性质也使大规模征收难以实行。

他将这一经历与英国作对比——英国财富较多,政府能力较强,因此直接征税更容易实行,但其大部分国家收入仍来自间接税,包括关税和消费税。他认为,对美国而言,进口商品关税在相当长时期内仍将是主要且可靠的收入来源。公众会抵制侵扰性征收,因此消费税的适用范围有限;对农民的房屋和土地征税,所得也会很少;个人财产难以查明和评估,通过消费税征收则更为可取。

在这一分析中,联邦有助于改善利用这一收入来源的条件。建立普遍的联邦将促进商业,使贸易收入增加;它还可以让关税征收更简单、更有效,从而使相同税率带来更多收入,并让政府能够在不损害贸易的情况下提高税率。这一论证将制度设计与行政能力联系起来——问题不仅在于中央政府需要收入,还在于监管权分散会让逃税更容易、协调征收更困难。

汉密尔顿以各州的地理环境和社会联系作为这一关切的依据。河流、海湾、便捷的交通、共同的语言与风俗,以及熟悉的往来习惯,都使跨州走私变得容易。相互猜忌会促使各州或各邦联降低税率,而其政治风气又不容许采用欧洲国家在陆地和水域边界实行的严格管制。在权力分立的情况下,有利于建立共同商业体系的密切联系,也可能便利逃税并妨碍税收征管。

与此同时,汉密尔顿的论述并未把拟议联邦说成会取消各州的财政权力。在一篇写给纽约州人民的文章中,他指出,除进口关税外,各州将在收入方面保有与联邦同等的权力,从而仍可掌握共同体的大部分资源以满足自身需要。他还警告说,若将国家征税限制在特定对象上,税负就会集中于这些对象,压迫某些行业,并使各州之间以及一州之内的公民之间税负不均。因此,支持国家层面的征收能力,也意味着反对税基狭窄、负担分配不均的征收制度。

兼具联邦与全国性质的宪法

汉密尔顿回应了这样一种反对意见——拟议宪法放弃了由主权州组成的联邦邦联,转而建立统一的全国政府。他没有简单地为宪法贴上单一标签,而是提出应考察政府的基础、常规权力的来源、这些权力的行使方式与范围,以及修宪权的归属。这种方法把政治术语之争转化为对制度设计若干方面的比较。

他说,就其基础而言,宪法具有联邦性质。批准程序将由人民通过各自独立的州分别进行,而不是由一个全国整体多数作出决定。因此,制宪行为取决于各州人民以各自独立的政治身份表示同意。按照这一论述,宪法的正当性建立在人民权威之上,同时保留了表达这一权威的联邦结构。

常规权力的来源形成一种混合安排。众议院从人民取得权力,并按人口代表人民,使政府具有全国性特征。参议院则从作为平等政治共同体的各州取得权力,并实行州平等代表制,保留了联邦特征。总统的选举同样以复合方式进行——各州以其政治实体的身份参与,代表权既反映州的平等地位,也反映各州人口的不平等;在最终选举中,全国层面的代表以州代表团为单位行事。

相比之下,政府权力的行使主要具有全国性。汉密尔顿的区分是,联邦政府以成员政治团体的集体身份对其施加作用,而全国政府则直接作用于个别公民。拟议政府通常针对作为个人的民众行使权力,尽管在某些争议中各州仍会以集体身份作为当事方。因此,不能仅凭政府的基础判断其性质——联邦式批准与通常以全国方式行使的权力并存。

这些权力的范围与修宪程序再次使分类变得复杂。汉密尔顿将统一的全国性至上权与州和一般政府各自保有不同权力份额的制度区分开来;在前一种制度下,地方当局可能随意受到控制或被废除。他的结论是,拟议宪法在基础上具有联邦性质,在权力来源上兼具联邦与全国性质,在权力的通常行使方式上具有全国性质,在权力范围上具有联邦性质,而修宪方式则既非完全联邦,也非完全全国。其特征在于多种原则的结合,而非形式上的纯粹。

政治论述与意义

在这些段落中,汉密尔顿的历史实例与制度分析相辅相成。伯里克利和沃尔西说明私人动机如何改变公共政策;古希腊与荷兰的事例则表明,即便改革已被承认为必要,竞争与宪制弱点仍可能妨碍共同目标。财政论述进一步将这些警示转化为政府手段的问题——权力分散的制度可能无法支撑公共责任,也会使共同规则难以执行。

宪法分析没有在州独立与全国集权之间作出简单二选一,而是将政府描述为由两种原则共同构成,并指出不同原则分别体现在政府的基础、代表方式、运作、权力和修正程序之中。这种精确区分支持了汉密尔顿更广泛的联邦主张——有效政府并非抽象概念,而是一种权力、资源与制约都必须与其服务的政治共同体相适应的制度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