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马斯·杰斐逊
《联邦党人文集》《联邦党人文集》援引托马斯·杰斐逊,并非将他描绘为参与其中宪政辩论的人,而是将他视为一位经验丰富的见证者;他对弗吉尼亚州的叙述,使詹姆斯·麦迪逊关于立法至上的警告更具现实依据。他对“选举产生的专制政体”的诊断及其提出的补救办法,既使他成为阐明权力不受约束之风险的权威,也为思考如何纠正宪法提供了依据。
杰斐逊作为弗吉尼亚州政府的见证者
麦迪逊介绍杰斐逊时,指出他是《弗吉尼亚州札记》的作者,并强调杰斐逊还曾担任弗吉尼亚州的首席行政长官。麦迪逊认为,这段经历使杰斐逊成为观察政府如何运作的特别合格人选。杰斐逊的叙述描述了一种宪制安排——它在形式上将立法、行政与司法部门分开,却没有提供有效屏障,防止这些部门的权力合并。
杰斐逊的核心警告是,选举立法者并不能使权力集中变得安全。如果立法机关将其他部门的权力收归自身,结果仍然是专制,即使权力由多数人而非单一统治者行使也是如此。在他的分析中,民众选举本身也不能阻止这种结果——由人民选出的政府仍可能沦为“选举产生的专制政体”。他倡导的原则是分割并平衡权力,使任何部门都不能逾越其法定权限而不受其他部门制衡。
形式上的分权在实践中的失灵
杰斐逊所指出的脆弱之处,在于弗吉尼亚州司法与行政部门依附于立法机关。其成员能否继续任职取决于立法机关,其中一些人的生计也依赖立法机关。在这种情况下,一旦立法者攫取行政或司法权力,形式上的分权便几乎无法提供保护——可能进行抵制的部门,在制度上依附于实施侵权的部门。
杰斐逊报告说,弗吉尼亚州立法机关曾多次裁定本应留待司法争议解决的权利问题。他还描述说,立法机关在整个会期内指挥行政部门,已经成为惯例。这些例子将权力混合这一抽象危险转化为一种惯常做法——权力越过部门界限,而受到影响的部门缺乏独立性,无法使反对发挥实效。麦迪逊以杰斐逊的证词为依据,说明宪法中有关分权的宣示需要制度性保障来支撑。
拟议的宪法保障措施
麦迪逊还提及杰斐逊为一场预计由弗吉尼亚州立法机关于1783年召集的会议起草的宪法草案。他称这份草案独创而全面,并强调它将对共和政体的坚定拥护与关注政府必须防范的危险结合起来。其中一项拟议的预防措施受到特别关注,因为它旨在保护较弱部门免受较强部门侵犯。
根据杰斐逊的提议,如果三个部门中的任意两个各自以全体成员三分之二的票数同意,认为有必要召开会议以修改宪法或纠正对宪法的违反,就应为此目的召集会议。这一机制并未将宪法遭违反视为普通立法机关可以自行负责补救的问题——如果两个部门一致认为有必要采取行动,它便提供了一条重新审议宪法的途径。麦迪逊将这一提议视为引人注目的保障措施,同时说明其宪法目的,并未声称它曾获采纳或付诸实施。
在麦迪逊宪法论证中的作用
杰斐逊的出场帮助麦迪逊将两个问题联系起来——政府如何构成,以及其权力实际上如何运作。在讨论拟议的美国宪法方案时,麦迪逊区分了其联邦制基础、普通权力兼具联邦与全国性质的来源、直接作用于公民个人的全国性运作方式、权力范围上的联邦性质,以及混合的修宪方式。这番分析并未被说成是杰斐逊本人的立场;它构成了更广泛的宪法框架,使杰斐逊关于弗吉尼亚州的证据具有特别意义。政府明文规定的结构与实际运作之间的区别,使杰斐逊关于立法机关惯常越权的报告与保障措施的设计密切相关。
因此,杰斐逊主要是通过人们记忆中的政治著述来呈现,而不是通过戏剧化的人生描写或个人经历的发展轨迹。他的作用在于提供证据并阐明宪法问题——弗吉尼亚州的叙述表明,当制度性依附削弱制衡时,名义上的分权可能失效;而拟议的会议机制则展示了应对违宪行为的一种可能办法。麦迪逊对杰斐逊的运用,既为论证提供了一位经验丰富的见证者,也提供了一个旨在防止权力集中的宪法设计实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