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控方不得上诉

无罪推定

《刑事案件中控方不得上诉》是一项宪法规则,不允许控方就刑事案件的结果或法官在审判中的裁决提起上诉挑战。该规则意味着检察官在审判中的权力影响重大,却并非毫无限制——即便某项裁决看似对州方不利,控方也可能必须接受,而不能寻求上诉纠正。

宪法规则与实际限制

据称,这项原则由美国最高法院宣布。它使检察官在法庭辩护各方中处于特殊地位——无论检察官办公室权力多大,也不论陪审员带着何种预设走进法庭,检察官都无权要求复审法官在审判中的裁决。因此,他们可能不得不默默忍受叙述者所谓的司法滥权。这种限制并非只是程序上的技术性界限;案件审理期间,它会影响州方可以作出的选择。

叙述者还区分了法官对裁决作出说明,与检察官有能力对裁决提出挑战这两件事。当拉伦·利特尔法官准许提出一只失踪酒杯上的指纹证据时,他在庭审记录中说明自己的理由,以便上诉法院在案件提交其审理时能够评估这一裁决。但这种可能性并未赋予控方寻求复审该裁决的权利。相反,这项规则凸显了审判期间出现不利裁决时,检察官所处地位的不对等。

利特尔法官法庭上的规则

叙述者通过自己在拉伦·利特尔法官法庭上担任检察官的经历,引出这项规则。利特尔曾是辩护律师,又不信任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这些背景促成了他一再作出不利于州方的裁决。他与雷蒙德·霍根的交锋有时会变得激烈而针锋相对,随后又暂停庭审,两人在办公室里和解。霍根最终不再出庭与他辩论。在这种情形下,这项规则意味着,即便一再与法官意见相左,也不会让控方获得上诉途径来纠正审判裁决。

拉斯蒂·萨比奇审判开始时,利特尔向候选陪审员讲话,强调无罪推定。七十五人进入法庭;其中十六人被叫到陪审席,其余人坐在控方一侧前四排。叙述者认为,利特尔善于应对陪审团,又坚持无罪推定,这对辩方有利。这一场景表明,该规则是在更广泛的法庭格局中发挥作用的——法官的权威,包括他对陪审团和审判的处理,对案件如何推进至关重要。

失踪的酒杯与有争议的裁决

当控方找不到打算用来提出指纹证据的酒杯时,这项规则的实际影响尤其明显。警方证物室经过六小时搜寻,酒杯仍然下落不明。律师们提交书面意见,利特尔法官听取意见直至上午结束。桑迪·斯特恩主张,辩方既没有机会检查实物,就不应被迫应对科学证据证词。控方则主张,证人能够证明这些指纹是根据谋杀案发生次日从酒杯上提取的指纹样本辨认出来的,而且证据保管链并未受到质疑。

利特尔不顾辩方反对,准许指纹证词作为证据,同时明确表示自己不情愿这样做。他指出,警方证物室一向疏于记录和保管证物,而辩方又无法检查那件失踪物品。他说,证据对案件的重要性影响了他的决定,但也警告称,若有恶意行事的证据,可能会导致控方无法继续审理。这项裁决揭示了州方提出重要证据的需要,与实物缺失引发的公平性疑虑之间的矛盾。根据这项规则,控方不能仅仅因为法官作出了审判裁决就提起上诉;案件必须按照既有裁决继续进行。

撤诉与复审的限度

仔细考虑案件后,利特尔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让陪审团进行评议。他指出,控方没有证明作案动机,没有提出具体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亲密关系,没有有效证据证明死亡当夜发生过性关系,也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萨比奇实施了谋杀。他表示,酒杯失踪动摇了自己对案件的信心,因此不能让案件继续审理。尼科·德利亚·瓜迪亚不同意这一决定,但接受裁决并提出撤诉动议;利特尔批准动议,解除对萨比奇的指控。

桑迪·斯特恩后来主张,利特尔是在合法裁量权范围内行事,而且即便案件提交陪审团,控方也可能败诉。三名陪审员在法院台阶上告诉记者,他们不会投票定罪,但斯特恩和叙述者都认为,这些说法不足以判断其余陪审员会作出何种决定。此事使这项规则的后果清晰可见,却没有解开有罪与否这一根本疑问——控方无法通过上诉重新开启案件结果,而判决本身也没有证明私下究竟发生了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