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三个月

七十三个月构成了利立浦特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固定时间门槛,按欧洲计算大约相当于五年半。这一期限是利立浦特奖励制度的核心要求,这一独特制度使该帝国区别于格列佛在欧洲所熟知的法律实践。根据该制度,任何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在七十三个月内严格遵守国家法律的人,都有权根据其身份和生活状况获得某些特权,并从为此设立的基金中获得相应数额的金钱。他还会获得“守法者”的称号,即合法者,该称号会加在他的名字上,但不会传给后代。

##奖励制度及其原理

七十三个月的期限嵌入了一种更广泛的法律哲学,格列佛对此感到惊叹。他观察到,尽管奖惩通常被称为所有政府运转的两个枢纽,但他从未看到任何国家(利立浦特除外)将这一准则付诸实践。当他告诉利立浦特人,英国法律仅通过惩罚来执行,而丝毫不提奖励时,他们认为这是政策上的巨大缺陷。这一哲学体现在他们法庭中正义女神的形象上——她长着六只眼睛——前面两只,后面两只,两侧各一只,以示谨慎——右手拿着一袋金币,左手持着一把入鞘的剑,表明她更倾向于奖励而非惩罚。

##与其他利立浦特法律的对比

七十三个月的标准与其他依赖严厉惩罚而非积极激励的利立浦特法律条款形成了显著对比。危害国家的罪行会受到最严厉的惩罚,但如果被告在审判中明确证明自己无罪,诬告者会立即被处以耻辱的死刑,而无辜者会因其损失、危险、监禁和法律费用获得四倍赔偿。欺诈被视为比盗窃更严重的罪行,通常会被判处死刑,理由是诚实无法抵御更高的狡猾。忘恩负义是死罪,因为对恩人做出恶报的人必定是全人类的公敌。相比之下,七十三个月的奖励制度通过持续守法行为提供了一条获得荣誉和物质利益的道路,格列佛将其呈现为一种更开明的治理方式。

##主题意义

七十三个月的期限作为一个讽刺手段,斯威夫特通过它对比了利立浦特的法律理想主义与后来侵蚀原始制度的腐败实践。格列佛谨慎地指出,他指的是原始制度,而非这些人因人类堕落本性而陷入的最可耻的腐败。通过绳上跳舞获得高位,或通过跳杆和钻杆获得恩宠徽章的可耻做法,最初是由在位皇帝的祖父引入的,并因党派和派系的逐渐增加而发展到目前的高度。因此,七十三个月的期限代表了一种失落的公民美德理想,一种旨在奖励真正功绩和守法行为的法律机制,它既隐含地批判了利立浦特宫廷后来的堕落,也批判了缺乏任何此类规定的欧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