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自由
社会契约论“被迫自由”是卢梭对一种政治悖论的简要表述——共同体可以强迫拒绝公意的公民服从,而卢梭将这种强迫视为自由的条件,而非自由的否定。只有置于他的社会契约论述之中,这一表达才说得通——共同法律旨在保护每个人,使其不依赖他人的任意权力,并使政治服从与服从自身相容。
社会契约及其问题
卢梭通过对照人类的自由与现实中的受制状态,提出政治权利问题。他的首要问题不是不平等或服从在历史上如何产生,而是什么能够使社会秩序具有正当性。强力无法回答这个问题——如果力量本身创造权利,那么更强大的力量一旦战胜前者,便会继承所谓的权利;服从也只会持续到人们无法反抗为止。在这种说法中,“权利”并未给强力增添任何东西,必要性也不能转变为道德义务。
社会契约旨在解决另一个问题。人们必须联合现有的力量来保护自身,但每个人的力量与自由本身也是自我保护的手段。因此,这种联合必须借助共同力量保护每个成员的人身与财物,同时使每个人在与众人联合时只服从自己,并像以前一样自由。卢梭将此视为契约所回答的根本问题,而不是声称某种现存的历史安排会自动具有正当性。
契约的条款以每个缔约者及其全部权利完全让渡给整个共同体为基础。由于这些条款平等适用于所有人,没有成员会有意使其对他人更为苛刻。这种服从上的平等是论证的关键——公民并非置于某个可以利用契约谋取私利的独立个人之下,而是加入由其自身构成一员的集体主权者。因此,自由的承诺取决于权威的形式与目的,而非毫无限制。
强迫为何被称为自由
卢梭承认,契约本身存在内在张力。一个人作为个体时,可能具有与其作为公民所拥有的公意相冲突的特殊意志。私人利益可能使他觉得,为共同事业作出贡献会让自己受损,而他仍想享有公民身份带来的权利。如果这种拒绝成为一种常设特权,成员便可能一边享受联合的好处,一边拒绝提供维系联合所需之物,政治共同体也就会瓦解。
因此,契约包含一项承诺——整个共同体可以强迫任何拒绝服从公意的人服从。卢梭将此称为“被迫自由”。这种强制理应防止个人依附——把每个公民交付给国家,便能保障他不受另一个私人意志支配。按照这种说法,强迫并未授权任何更强大的个人统治;它维护的是共同条件,使成员能够作为公民而非依附者生活。
这并不意味着公民实际的私人利益总与共同利益一致。卢梭的辩护依据的是特殊倾向与个人真实意志之间的区别;真实意志被理解为普遍、理性且自主。只要主权者受公意引导,它便不会违背任何个人的真实利益,前提是该个人依照这一真实意志行事。这一表达的逻辑以二者相符为基础;若无此对应关系,强迫便不能被说成自治。
公民自由与道德自由
从自然状态向公民状态的转变,改变了自由的内涵。在自然自由之下,每个人的界限取决于自身拥有的力量,而他对任何能够取得的东西都享有无限要求。公民自由则受公意约束;占有也只有通过实定权利,而非单凭强力或先占,才能成为财产。因此,社会契约是以一种自由与权利换取另一种自由与权利,而非以自由换取彻底丧失自由。
卢梭还将道德自由与欲望冲动区别开来。只受欲望支配的人,在这个意义上是奴隶;服从自己为自己规定的法律的人则是自由的。这一区别阐明了集体法律为何能在他的理论中算作自由——其正当性取决于它是否表达成员的共同意志,而非来自私人主人强加的外来命令。公意并非每位公民当下偏好的简单总和,这一论证也不要求每个人的实际意志总能充分体现公意。
若将公意解释为空洞的抽象概念,便会忽略它在这一推理中的作用。卢梭并未声称公意是每位公民意志全部的实际内容。相反,他将公意界定为正当联合的普遍基础,并认为它不完善地存在于现实国家之中。因此,国家意志只有在公民承认公意存在于自身之中时,才能不只是外在力量;如此一来,服从公意便成为服从自己的一种形式。
限制与政治意义
这一短语并非对政府任何命令的无条件辩护。卢梭区分表达公意的主权者与管理国家的政府。若君主不再依法治理而篡夺主权,社会契约便告破裂;公民恢复自然自由,虽会受到强迫,却不再负有服从义务。政府成员若夺取本应由集体行使的权力,国家同样会分裂,并可能灭亡或改变政体。强迫的正当性来自社会契约之内,而非政府仅仅拥有执行命令的能力。
这种区分也说明了卢梭为何反对以政治代表的方式代行主权。代表可以充当受托人,却不能代替人民制定最终法律——未经人民亲自批准的法律无效。如果公意就是人民的主权意志,它便不能转让给代表而仍保持为同一个意志。因此,这一表达属于一种积极人民主权理论;在这种理论中,人民的参与对于区分共同自治与外部势力统治至关重要。
这一短语经久不衰的张力,在于它要求根据法律的来源与性质来判断其所执行的强制。强力本身不会创造权利;共同体的权威只有以社会契约为基础,并通过公意行事,才具有正当性。卢梭主张,在这些条件下,强迫能够保护公民免受私人依附,并维护公民自由。政府一旦篡夺主权,这种辩护便不再成立,同一个人也不再负有服从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