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趣法则

虚数

兴趣法则是本书索引第71页列出的一条规则。其意义可置于本书对情感性的论述中加以理解——情感并非封闭在主体之内的惰性内容,而是与对象发生关联、使对象显现出情感色彩的意向性方式。现有论述并未对这条规则作出单独的形式化陈述,因此,对它与上述论述之间联系的理解,最好依据本书确实阐明的有关情感及其对象的原则。

情感意向性

本书反对这样一种观点——情感不过是一种不可言说的内在状态,是偶然或联想附着在表象之上的主观战栗。欢乐、焦虑和忧郁本身就是意识,而意识总是指向某物。仇恨指向某个人;爱则指向所爱之人。单凭身体躁动不足以确立仇恨或愤慨——若没有它所指向的对象,颤抖、紧握的拳头或脸红都不足以构成这些情感。

情感对对象的指向性并不意味着它是理智表象。在非反思的情感中,意识指向作为可憎、可爱或令人厌恶的对象,而非首先指向自身的情感。反思能够使情感本身成为意识对象,但这种反思意识不同于原初的情感意识。这一区分表明,兴趣并非存在于封闭的内在状态中,而在于意识与其所遭遇之物发生关联的方式。

情感如何赋予对象意义

情感能够通过一个情感维度揭示对象,而不必给对象增添一种普通且可分离的性质。例如,对某人双手的爱,指向它们的精巧、白皙和灵动;这种爱将情感意义投射到这些特征上,而不是仅仅把它们记录为表象性质。这些情感性质渗透于被感知的对象之中。当它们消失时,例如在去人格化状态中,知觉可能依然完好,但所体验的世界却变得贫乏。

这一论述还将情感性构成与指向既成对象的反应区分开来。在意象意识中,恶心、呕吐、瞳孔扩张和眼球会聚等身体现象可以参与意象的形成——例如,会聚模拟想象对象的近处特征。之后出现的、更加独立的反应则不承担这种构成作用。这一区分很重要,因为情感投入既可能属于对象被给予的方式,也可能属于主体对对象作出的反应。

与想象之物相关的情感

本书区分了融入非现实对象构成之中的情感,以及较为自由地作为对该对象的反应而发展的情感。构成性情感赋予对象某种情感特征,例如令人厌恶;较为独立的反应则可能超出这一功能而增强。因此,对一道想象中令人厌恶的菜肴产生的恶心,并非只是由令人厌恶的对象造成,不同于对一道真实菜肴的反感可能因发现更多令人不快的细节而加剧。

非现实对象可以成为这一发展的见证者和统一焦点,却无法提供真实对象所能带来的丰富性。情感可能凭借自身活动不断膨胀,直至引发恶心,但它所依赖的只是自身的反映。本书将这种想象中的厌恶描述为自主且令人疲惫——它通过不断自我创造来维持自身,却没有一个积极作用的对象能够弥补其空洞。这种对比阐明了情感取向如何塑造经验,同时也表明,与想象对象发生关联并不像与被感知对象发生关联那样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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