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夕法尼亚州宪法
《联邦党人文集》《宾夕法尼亚州宪法》既是宪法约束的记录,也是其局限性的警示。在这些论文中,宾夕法尼亚州宪法监察委员会审查州政府是否遵守宪法界限,揭露立法机关严重侵权,同时也说明,事后审查违规行为的机构为何可能无法防止或补救这些行为。
宪制设计与制度实践
文中指出,《宾夕法尼亚州宪法》宣示立法、行政与司法权彼此分立、各自独立。然而,麦迪逊所讨论的安排使这一承诺变得复杂——行政部门首长总统由年度选举产生,而立法机关在选举中占主导地位。总统与行政委员会任命法官,并组成弹劾法庭,审理司法和行政部门官员的弹劾案件。立法机关似乎也有权罢免最高法院法官和治安法官,而某些案件中的赦免权则交由同一部门。行政委员会成员还以当然身份担任全州各地的治安法官。
这些规定之所以与论证相关,并不只是因为它们罗列了各类职位,更因为它们呈现出宪法语言与实际依赖关系分配之间的反差。行政部门与立法机关的关系,以及立法机关看似延伸至司法职能的权力范围,引出了这样的问题——当任命、任期及其他权力将各部门联结起来时,正式宣布的分权能否保护各个部门。因此,宾夕法尼亚州成为更广泛考察政府权力合并风险的一个具体例证。
宪法监察委员会及其调查结果
《宾夕法尼亚州宪法》赋予宪法监察委员会审查职能——委员会应调查宪法是否得到完整维护,以及立法和行政部门是否履行了作为人民守护者的职责,或是否擅自行使超出宪法权限的权力。因此,1783年至1784年召开的委员会为该州的宪制安排提供了一次实践检验。根据麦迪逊的叙述,委员会中双方成员都认可的事实表明,立法机关在若干重要方面公然违反了宪法。
报告所述的违规行为涉及多种不同保障。立法机关通过了许多公法案,却没有事先印发供民众审议,尽管这一要求正是宪法防止不当立法的一项保障。立法机关违反陪审团审判原则,擅自行使宪法未授予的权力,并侵夺行政权。宪法明确要求固定的法官薪酬,有时却遭到变更;属于司法部门的案件也经常被提交立法机关审议和裁决。这些并非可以互换的指控——它们分别涉及公众知情、授权权力的分配、陪审团审判、司法薪酬,以及立法机关介入原应由法院审理的案件。
麦迪逊作了一项限定,并未把报告中的每一项违规都视为同一原因所致。他说,有些情况或许可归因于与战争有关的特定环境。但他认为,大部分违规行为都是宪制不良的政府自发造成的。这一区分既保留了例证的说服力,也承认非常时期可能解释某些偏离宪法规则的情况。
审查作为补救措施及其局限
宪法监察委员会也使这些论文得以检验一种执行宪法界限的提议,即定期诉诸人民。麦迪逊将宾夕法尼亚州的审查视为一项重要的政治试验,但指出,在特殊情形下进行的一次试验无法解决所有问题。尽管如此,他仍特别指出委员会的组成——一些活跃成员此前曾是州内党派的领军人物,有些人还曾在委员会所审查的立法或行政部门任职,或曾支持、反对委员会正在审查的措施。因此,负责事后审查的人未必能与受审查的决定保持距离。
更深层的问题不仅在于可能存在偏见。委员会对宪法问题作出的决定,无论正确与否,似乎都未能改变以立法机关解释为依据的惯例。至少有一次,当时的立法机关拒绝接受委员会的解释,并在争议中胜出。因此,一个机构可能查明宪法违规行为,却没有有效手段确保其调查结论支配后续实践。审查揭示了问题的存在,但它能否发挥纠正作用并不确定。
这一结果支撑了一项更广泛的制度论点。每隔很长时间才诉诸人民,可能要等到滥权已经造成损害后才采取行动,而已经扎根的措施也可能难以撤销。另一方面,缩短间隔可能导致争议发生不久便接受评判,难以摆脱周围的激情与压力。宾夕法尼亚州宪法监察委员会既是这两个问题的证据——它使侵权行为显露出来,却未能证明定期审查能够可靠地制止这些行为。
在宪法保障论证中的位置
宾夕法尼亚州的例子有助于区分成文界限与实际发挥作用的约束。在这些论文的其他部分,作者通过宪法解释问题考察拟议宪法的规则及其授权的权力——联邦法律只有在依据宪法授予的权力制定时才具有最高效力,超越这些权力的法案则构成篡权。关于有限宪法的论述也赋予法院一项职责——当立法法案违背宪法界限时,法院应宣布其无效。在这一背景下,宾夕法尼亚州展示了正式限制与制度依赖以及软弱的侵权救济并存时可能出现的情况。
这个例子也支持麦迪逊关于在政府组织结构中设置保障的主张。他不主张只信赖宣言或仅依靠事后的公众纠正,而是认为,官员需要有宪法赋予的手段和个人动机,以抵制其他部门的侵权行为。宾夕法尼亚州的经历使这一论证呈现出具体形态——宪法宣示权力分立,宪法监察委员会记录违规行为,但审查未必能取代立法机关对自身权力的理解。这一州在这些论文中的意义,正在于这一连串事件——它表明宪法效力不仅取决于成文原则,也取决于制度权力与执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