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权利法案》
《联邦党人文集》英国《权利法案》被援引为一项宪法先例,说明如何制约行政部门的军事权力,同时不使立法机关无法履职。在《联邦党人文集》的论证中,该法案关于和平时期常备军的规定源于英格兰王权的历史;其意义不在于绝对禁止军队,而在于要求维持军队须经议会同意。
历史背景
论述通过王室特权逐步受到限制的过程,追溯英格兰自由的发展。诺曼征服之后,君主的权力被描述为近乎不受限制;男爵以及后来兴起的人民,逐步削弱了王权最强大的主张。决定性的转折发生在1688年革命期间;这场革命使奥兰治亲王登上大不列颠王位,并依照文中的说法,完成了英格兰自由的胜利。
常备军条款针对的是这一历史进程中的一项具体危险。由于王室拥有公认的宣战特权,查理二世曾凭自身权力在和平时期维持五千名正规军。詹姆斯二世将这支军队扩充至三万人,军费同样由王室经费支付。在此背景下,《权利法案》规定,维持和平时期军队须以议会同意为宪法条件。
条款及其范围
文章引用的规则如下:“除非得到议会同意,否则在王国境内和平时期征募或维持常备军,均属违法。”这一限定至关重要——该措施并未宣告和平时期绝不可维持军队。它否定的是行政长官仅凭行政权力征募或保留军队的权利,同时将是否同意的权力留给议会。
作者将这一安排视为有意设定的有限保障。即使英格兰自由处于鼎盛时期,促成革命的爱国者也没有对立法裁量权另设限制。他们认识到,卫戍部队和驻军可能不可或缺,国家紧急状况无法预先用精确规则加以界定,而政府中必须有某个部门拥有足以应对突发情况的权力。在他们看来,将这一判断交由立法机关,是与公共安全相容的最充分防范。
在军事权力论述中的作用
这一先例用于解释美国人对和平时期常备军由来已久的疑虑。相关论述将这种担忧部分归因于从英格兰承袭而来的政治思维习惯,以及革命对这些习惯的强化。论述也警告,如果对世袭君主的不信任演变为对立法议会中人民代表的不信任,这种疑虑就可能走得太远。
这一区分影响了宪制设计的论证——针对行政部门单方面行使权力的限制,不等于禁止立法机关在情况需要时授权设立军事力量。因此,英格兰的例子并非反对一切和平时期军队,而是用来说明,应由代议政府决定是否授权设立军队。
宪法意义
《权利法案》既是一项历史警示,也是权力制度分配的范例。五千和三万这两个数字,显示了该条款出台前王室军事权力的扩张;议会同意要求则标明了对此作出的回应。在相关论述的推理中,这一先例支持由立法机关负责判断国家紧急需要,同时防范行政部门单方面控制和平时期的武装力量。
这一逻辑也阐明了类比的界限。其要点并非每个政府都应照搬每一项英格兰宪法规则,而是保障措施应针对其意在应对的危险来源。英格兰条款制约的是一个能够凭自身权力维持军队的王室;这一条款的理由,并不能自动成为限制立法机关的依据,因为立法机关本身掌握着征募军队的权力。因此,《权利法案》为一项更广泛的区分奠定了依据——既要保护自由,也不应无谓地剥夺政府保护社会所需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