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统与参议院的任命关系
《联邦党人文集》总统与参议院的任命关系将任命权分为两部分——总统负责提名,参议院则须予以同意。按照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的论述,这种安排将行政主动权与立法制约结合起来——它可以稳定行政管理,限制任命权不受制约所带来的危险,并使人们能够辨明谁应为任命得当或不当负责。其效力不仅在于要求两方参与,更在于为双方分配不同且明确可见的职责。
结构与目的
按照拟议安排,总统提出提名,参议院则必须对提名作出判断。免除官员职务也须得到参议院同意,因此总统更替不必导致政府人事大规模变动。如果一名官员已证明其称职,新总统可能会犹豫是否以自己更中意的人选取代此人,因为参议院可能反对并阻止这一变动,使总统蒙受损害。汉密尔顿认为,参议院相对更具延续性,因此比政府其他部门更不易反复无常,其参与也就具有稳定作用。
这种权力划分也体现了一项更广泛的宪法原则——各个独立部门都应拥有宪法赋予的手段和个人动机,以抵制权力侵占。这种安排并非将行政部门的提名主动权转交给一个集体机构——提名仍由总统掌握,而同意权则发挥制衡作用。汉密尔顿将这种相互牵制的利益视为一种辅助保障,用以补充政府对人民的首要依赖。因此,任命程序将制度设计与一个更广泛的问题联系起来——如何使政府能够采取行动,同时又要求它约束自身。
关于影响力的争论
汉密尔顿回应了两种相反的异议——这种安排会使总统对参议院拥有不当影响力,或者反过来让参议院支配行政部门。他认为第一种说法自相矛盾——它声称总统会因参议院能够制约他而获得不当影响力。在他看来,与只赋予总统提名权、并让参议院加以制约相比,将全部任命权交给总统,才更能使他得以对参议院建立危险的影响力。
另一种异议认为参议院会影响总统,其成立与否取决于“影响力”的含义。若是指给予好处,汉密尔顿认为,参议院否决提名的权力,不如创设荣誉职位和俸禄的权力对参议院具有吸引力,因此不太可能诱使总统。他认为,总统有时或许会乐于见到参议院默许自己偏好的人选,即使公共利益方面的考虑原本指向另一种做法;但这类对个人影响重大的情形太有限,不足以使总统实质上依赖参议院配合。如果影响力指的是制约,那么这种制约正是预期中的保障——它应当发挥有益作用,同时不消除行政主动权的优势。
责任与公众评判
这种权力划分旨在使责任清晰可辨。由于总统提名的权力明确无疑,而且每项提名都会提交立法部门的一整个院审议,相关过程自然会公开。糟糕的提名将归咎于总统;如果参议院否决一项良好提名,受到指责的则会是参议院,尤其因为它阻挠了行政部门的良好意图。如果一项不适当的任命仍获批准,总统与参议院将共同承担责任,不过责任程度未必相同。
这种责任分配回应了汉密尔顿所指出的集体行政权问题——决策者增多,可能掩盖过失,并在相互指责中消解责任。如果多个参与者在没有明确且可见职责的情况下共同参与,公众可能无法确定是谁造成了有害结果。相较之下,明确的提名之后接续一项明确的同意或否决决定,就为公众判断责任归属提供了依据。因此,这一机制既是对权力的制约,也是问责制度。
与纽约州任命委员会的对比
汉密尔顿以纽约州任命委员会作为衡量拟议联邦方案的参照。该委员会由三至五名成员组成,包括州长在内。委员会在私下开会,不受公众监督。州长依据含义模糊的宪法文字,声称自己享有提名权;然而,他究竟在多大程度上、以何种方式行使所声称的权力,并未公开明晰,其他成员何时以及如何反对他也同样不清楚。由于提名者身份难以确定,对不当任命的批评缺乏明确对象,也难以持久有力;汉密尔顿称,这种安排为密谋与暗中操作留下了充足空间,同时使问责荡然无存。
他不仅指出保密问题,也谈到实际运作上的弱点。委员会人数不多,容易被操控——汉密尔顿指出,四名成员中的两人往往不难被影响,而通过安排不便出席的会议时间,有时也可以避开反对。无论具体原因是什么,他说,许多不当任命确实发生了。与这一不透明程序相较,联邦方案提供了公开可见的提名与审议程序,并将提名、批准或否决任命的责任分别明确。
在宪法论述中的意义
汉密尔顿对这种关系的辩护,属于对一种政府体制的更广泛论证——政府应能有效行动,同时又不让权力在一处不受制约地聚集。他先前关于部门间制衡的论述,提供了总体理由;他对提名程序的讨论,则展示了这一理由如何应用于具体的行政决定。这种安排旨在保留总统选择官员的能力,同时加入参议院的制约,以免官员遭到任意免职,并使责任更加明确。
这一论证也取决于对不同权力类型的区分。总统提出提名的权力,不等同于参议院阻止提名的权力;这两种职能也都不等同于不受限制的任命权。汉密尔顿认为,这种划分保留了行政行动力的优势,同时避免了其中的一些风险。因此,参议院的参与并非被描述为一个与总统争权的行政机构,而是一种制约;其价值来自范围有限、影响重大且责任可公开归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