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议院—参议院弹劾关系
《联邦党人文集》众议院—参议院弹劾关系为国会两院分配了彼此不同但相互关联的职责——众议院通过提出指控启动弹劾,参议院则裁决被控者。在《联邦党人文集》所阐述的论证中,这种安排使弹劾成为一项全国性调查,也是立法机关对行政权力的约束;同时,它将指控与裁决分开,以保护被控者和公众。
弹劾作为全国性调查
这一辩护首先将弹劾界定为调查公职人员行为的一种全国性调查方式。由于调查涉及治理国家者的公众声誉与政治地位,因此需要一个能够代表全国行事、而非仅代表某个派系的审判机构。因此,这一论证将立法部门视为不仅是立法者,也是受托调查公职行为的代表。
众议院的职责是启动调查,即提出弹劾指控。参议院则通过裁决指控,参与这项调查。由此,两院共同参与一个程序,却不行使相同职能——一院提出指控,另一院作出裁决。这种关系建立在职责划分之上,而非权力重复行使。
对行政官员的立法制衡
弹劾被描述为立法机关用来约束政府行政官员的缰绳。众议院提出指控的权力,使立法机关能够调查并控告公职人员;参议院的审判职责则负责裁决这些指控。这种分工使弹劾程序能够制衡行政行为,同时避免由启动起诉的议院作出裁决。
这种安排与一项更广泛的原则相关联——政府权力需要宪法手段与制度动机,才能抵制权力侵占。在拟议的制度中,两院不只是共同分享立法权;它们在弹劾程序中的不同职责还构成防止行政权滥用的额外保障。不过,这种制衡有明确结构,并非不受约束,因为一院提出指控本身并不等于定罪。
裁决为何应由参议院作出
辩护者认为,参议院是一个具备足够尊严与独立性、能够审理弹劾案的审判机构。论证提出这样的问题——还有哪个机构能够对自己的制度地位足够有把握,从而在被控者与作为控告者的人民代表之间保持公正?这一顾虑既关乎实践,也关乎宪法——若裁决与人民的直接代表所提出的指控相悖,就需要一个地位足够崇高、能使公众接受其裁决的审判机构。
拟议的分工也借鉴了既有实例。在英国,下议院提出弹劾,上议院负责裁决;若干州宪法也遵循同样的模式。这些先例表明,将指控与裁决分开是一种广为人知的制度设计,而非对立法与司法职能的任意组合。
防范派系与权力集中
将程序分由两院负责,可以避免同一批人既充当控告者又充当裁判者。这种分离旨在防范由任一部门中的主导派系所驱动的迫害——一院可以提出指控,但另一院必须作出裁决。此外,参议院须有三分之二议员同意方可定罪,这进一步保护无辜者,因为定罪所需的不只是简单多数。
这种安排被视为对政府职能有限且有明确目的的交错配置,与各部门在主要职能上保持分立并不矛盾。立法机关的弹劾权制衡行政部门,而立法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分工则约束这一权力的运用。其意义在于这种双重结构——弹劾可以追究公职人员的责任,但从指控到裁决的过程有所分工,因此控告权本身不能决定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