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议会—联邦参议院代表关系

《联邦党人文集》

州议会—联邦参议院代表关系描述了拟议宪法所设立的州政府与联邦参议院之间的直接渠道。州议会选举任期六年的参议员;若参议院席位在州议会休会期间出现空缺,州行政首长可以临时任命人选。这一安排使各州在全国政府中拥有制度性角色,同时使参议员的选任有别于总统的任命权。

州议会作为联邦政府的参与者

为参议院由州议会选举辩护的理由是,这能使州政府参与联邦政府的组成。据称,这一安排保障各州的权力,并在两个体系之间建立便利的联系。它不只是选任公职人员的一种方法——它使各州成为联邦机构组成过程的参与者。

这一联系属于有关代表制与问责制的更广泛论述。联邦众议员应由人民大众选举产生,而参议员则由州议会选出。因此,拟议的制度通过不同渠道连接民众选择与州政府参与,而非依赖单一的代表方式。

参议院席位与州平等

州议会与参议院的关系,与各州在参议院享有平等代表权相配套。文章将这种平等视为对大州与小州诉求的妥协。其理由源自拟议共和国的复合性质——它一方面具有全国性,因而比例代表制具有依据;另一方面具有联邦性质,主权州有权在共同议事机构中享有平等地位。

这种妥协被视为政治上的必要安排,而非抽象理论推演的结果。政治形势要求建立一个权力与其目标相称的政府,但小州不太可能接受一项更彻底地以大州偏好为基础的方案。依照这一论述,选择在于接受拟议安排,或接受更令人反感的方案;因此,参议院各州平等代表制是促成共同政府的妥协内容之一。

席位空缺与联邦权力的界限

宪法关于席位空缺的规定明确体现了州与联邦之间的联系。参议院由各州各选两名参议员组成,任期六年,由各州州议会选出。如果州议会休会期间出现席位空缺,该州行政首长可以临时任命人选,直至州议会再次开会并补足席位。永久选任权仍属于州议会;行政首长的任命则填补州议会无法行使职权期间的空档。

这一规定也回应了这样一种主张——总统可以依据另一项休会任命条款临时任命参议员。论述依据条文措辞和时间安排区分这两种安排——一般条款涉及须经参议院参与任命的官员,其临时委任状在参议院下一届会议结束时失效。如果该条款适用于参议员,相关期限就应是州议会休会至下次开会的期间。参议院的专门条款消除了这种歧义,将临时填补席位空缺的任命权交给州行政首长,并将永久任命权交给州议会。

制衡与责任体系中的一项纽带

各州在参议员选任中的作用,是分配权力而非集中权力的更大制度设计的一部分。文章主张,宪法保障必须赋予公职人员抵御侵权的手段,并使他们有切身动机这样做。在参议院制度中,州议会保留了在全国政府中选出本州代表的明确职能,而联邦制度则将其他权力分配给其他机构。

论述还强调,任命中的责任应当清晰可见。根据拟议的联邦方案,总统提名人选,参议院审议每项提名,因此公众能够分辨各方所负的责任——提名不当由总统负责,否决合适人选由参议院负责,而不当任命则使双方承担程度不同的责任。这与纽约州的小型私人任命委员会形成对照——在该委员会中,州长声称拥有提名权,而委员会的行动又不透明,导致责任难以归属。相较之下,州议会选举参议员构成一种明确、清晰可辨的州际联邦联系,而不是把州议会的职能转交给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