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萨诸塞州宪法

《联邦党人文集》

《联邦党人文集》将马萨诸塞州宪法作为拟议联邦政府的实际比较依据。它提供了附条件否决权的运作实例,有助于讨论法官应如何避免受到行政部门影响,也为评估宪法设计如何分配权力与责任提供了基准。

附条件否决权作为实际制衡

文章将马萨诸塞州描述为总统附条件否决权的范本。拟议立法机关两院通过的法案可以退回重议;但若两院各自再次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该法案便成为法律。作者将这种有限否决权与英国君主的绝对否决权相比较,并指出联邦总统的权力将与马萨诸塞州的安排一致。

这一比较表明,否决权可以构成一种制约,而不致令政府陷于停顿。退回法案会促使重新审议,而以超多数再次通过的途径,则使立法机关仍能在行政部门反对的情况下颁布法案。文章还指出,即使否决权未被行使,其存在本身也能阻止某些措施——在纽约州,州长与司法机关成员组成了修正审查委员会,该委员会曾在多种情况下行使附条件否决权,而且往往奏效。因此,文章援引马萨诸塞州的模式,说明如何保留制衡,同时将其专属权力交由行政首长行使。

司法机关角色的区别

拟议的联邦方案没有采用纽约州的修正审查模式,而是转而借鉴马萨诸塞州。文章提出两项理由,说明为何应让法官避开一个在法律颁布前审查立法的机构——法官若先以修正审查者身份表达意见,之后解释法律时可能产生偏见;而与行政首长经常共事,也可能使法官卷入其政治目的。这里的顾虑既关乎制度,也关乎个人——行政与司法部门逐渐结盟,可能削弱司法独立所依赖的分权。

这一比较也限定了马萨诸塞州作为范本的适用范围。其制度有助于设计行政否决权,但文章主张让法官与政治性审查分开,使其工作仍限于解释法律。文章将司法机关描述为最弱的部门,尤其容易受到其他部门的压力;任职稳定则被视为维护其坚定性与独立性的必要保障。

宪法权威与公共问责

马萨诸塞州宪法也构成文章更广泛政府比较论述的一部分;在这一论述中,州宪法有助于阐明联邦方案可作出的选择。联邦总统的附条件否决权直接与马萨诸塞州相比较,而其他段落则以各州实践检视联邦制度安排,并区分哪些权力可以共享,哪些权力必须明确分配。这些比较并非简单主张应全盘照搬某一部宪法,而是指出哪些制度机制有用,以及在哪些方面采用不同结构更为稳妥。

对制度结构的强调,也伴随着对权责明确的权力安排的论证。文章主张建立一种制度,使公众能够查明是谁提名官员、又是谁批准或否决了提名;相比之下,分散而私下进行的决策会使责任难以归属,并招致阴谋。更一般而言,宪法限制只有在制度能够加以执行时才有意义。按照文章对有限政府宪法的论述,法院必须能够将违宪的立法行为视为无效;否则,明确保留的权利与限制便不会产生实际效力。

代表制度与人民

文章还指出,联邦代表的选民是广泛的人民群体,也就是选举州议会相应分支的同一批公民。文章主张,公民只要具备相应资格,即可参与选举;资格不应以财富、出身、宗教信仰或文职职业为依据。选举因此被视为忠诚的初步保障——由同胞公民选出的代表,可以被推定具备足以赢得信任的品质;选举赋予的荣誉与尊重,也能促使代表在任期内心系选民。

总的来说,这些论述使马萨诸塞州宪法成为制度平衡论证中的具体比较对象。其附条件否决权说明,行政制约可以与立法机关重新审议并存;它与拟议方案中法官回避政治审查的安排形成对照,也阐明了为何有益的州级先例不必在各方面一概遵循。文章借助宪法比较,使权力安排清晰可见、受到约束,并对人民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