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人的债务役属状态

托拉

以色列人的债务役属状态,是一种经济脆弱处境,受到服役、赎回以及同胞权力范围等限制的规管。这些规定区分因贫困而成为仆役的以色列人,与外族男奴和女奴,并将禧年设为决定性的界限——以色列人及其子女应获得自由,回到自己的家族和祖传产业。

服役条件与限制

《利未记》规定,贫困而卖身给另一位以色列人的,不可被当作奴仆对待。他应像雇工或寄居者一样服役,服役至禧年为止。到了那时,他要带着子女离去,回到家族中,并取回祖先的产业。

这项规定明确禁止严酷辖制。其明示依据是,以色列人是耶和华的仆人,是耶和华从埃及领出来的,因此不可被卖作奴仆,也不可受同胞严厉管辖。

赎回与禧年

卖身给寄居外族人的以色列人,售身之后仍可获赎。他的兄弟、叔伯、堂表亲或其他近亲可以赎他;若他有能力,也可以自行赎回。赎价按距离禧年尚余的年数及相应服役期限计算,而不是固定不变的价格。

若无人赎回,禧年仍会终止服役——那人和他的子女都要获得自由。因此,释放并不完全取决于贫困者是否有能力偿还,也不完全依赖亲属介入。

经济脆弱与群体义务

这些法规将债务服役置于一系列扶助贫困者的更广泛义务之中。以色列人若陷入贫困,就应得到扶持,并获准在他人中间生活;借给他的银钱或食物不得收取利息。明示的目的,是使贫困者可以继续在群体中生活。

其他律法也限制债务与依附关系的施加方式。《约书》规定希伯来仆役在第七年获释,并根据其服役情形,规定妻子和子女是否与他一同离去;律法也要求日落之前归还从贫困邻人那里取作抵押的衣物。总而言之,这些规定将服役和借贷的条件及其物质后果纳入群体律法的范围。

身分与意义

这些条例将以色列同胞与从周边民族或寄居外族人中取得的男奴、女奴区别开来;主人可以将后者当作产业持有,并传给后代。与此相对,以色列人的服役有期限,并受亲属关系、赎回和禧年所限制。

这些律法将经济身分与群体认同及宗教义务联系起来——以色列人从埃及奴役中获释,被用作以色列人不可被当作永久可售产业的理由。因此,债务役属状态不仅由服役期限规管,也涉及一项主张——谁拥有这个群体,以及他们共同的历史对他们有什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