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洛克

社会契约论

在这篇论述中,约翰·洛克并非作为一段传记叙事中的人物出现,而是作为一位政治思想家,其同意理论标示着从霍布斯式主权向卢梭人民主权的过渡。洛克主张政府须对被治理者负责,施行暴政的统治者可以被罢黜;但他仍将人民同意主要视为默示的,也没有提供定期表达同意的宪政途径。

洛克与社会契约传统

洛克被置于社会契约论的第二种、也就是严格意义上的形式之中——社会起源于构成社会的个人之间的一项约定。论述沿着这条脉络,从洛克借鉴其思想的理查德·胡克,经弥尔顿和霍布斯,再到洛克与卢梭。该理论常见的推论是,人民始终拥有主权,而国王与官员的权力则派生于人民;但这段历史显示,同一约定也能被用来论证截然不同的结论。

与霍布斯的分歧,关键在于人们被认为同意了什么。霍布斯将原始约定视为个人之间的约定,认为政府不属于契约内容;于是,人民授权统治者,并将主权转让给该权威。洛克和卢梭都质疑人民能否永久让渡自身自由。洛克的政治论证与为1688年革命辩护有关,而卢梭则被认为以最纯粹、最合乎逻辑的形式阐述了人民契约论。

同意、政府与反抗

在洛克看来,政府不仅在创立之时,而且在此后持续运作期间,都依赖被治理者的同意。因此,施行暴政的统治者可以被罢黜。由此,同意成为政治权威持续存在的条件,而非人民一次性、不可撤回地服从统治者的行为。

论述也指出洛克表述中的局限——除了革命,他没有提供表达民意的机制。同意本质上仍是默示的、推定的;他关注保护生命与财产,同时对人民权利持谨慎态度,几乎将这些权利削减殆尽。他的理论肯定政府以人民为基础,却没有确立一种常规的制度程序,使人民能够表达其权威。

从洛克到卢梭

文中将卢梭的回应描述为从洛克的默示同意转向积极且定期更新的约定。这一区别至关重要,因为人民同意若不想沦为空名,就需要宪政表达途径。因此,卢梭将人民持续参与置于其论述的核心;不过,他钦佩古希腊城邦和瑞士的自由城市,尤其是日内瓦,这使他怀疑自治能否在国家层面行之有效。相较之下,他赞成由独立城邦组成联邦联盟。

这番比较将洛克置于两种更宏大的主权论述之间。霍布斯承认人民是权威的原始来源,却认为人民事实上会交出这种权威;卢梭则主张人民至上不可让渡,并区分作为主权者的人民与负责执行其决定的政府。洛克提出政府以人民持续同意为基础、暴政足以成为罢黜统治者的理由这一原则,但没有解决革命之间应如何表达同意的问题。在该书的论述中,卢梭将这一尚未解决的问题转化为一个宪政与哲学问题,探讨政治权威与自由之间持久的关系。

政治权利与正当性的标准

关于洛克的讨论属于一项更广泛的区分——一方面是描述现存政治安排,另一方面是确立判断任何安排是否合法正当的原则。现实历史与制度可以为政治探究提供参考,但事实本身无法创造权利。因此,核心问题不只是政府如何产生,而是什么能够使政治义务具有正当性。

这一规范标准凸显了洛克持续同意原则的重要意义。政府的起源本身无法决定其权威是否仍然正当——同意必须持续存在,而暴政可能使服从主张失去根据。卢梭的表述将问题推进一步,追问人民如何结合力量以获得共同保护,同时仍能服从自己并保持自由。因此,在该论述从人民同意这一政治主张迈向系统化的人民主权与正当自由理论的过程中,洛克是关键的对话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