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马斯·霍布斯

社会契约论

托马斯·霍布斯是一位政治理论家,他对社会契约的论述将人民视为政治权威的源头,随后又要求人民把这一权威交给绝对政府。这两个步骤之间的张力至关重要——霍布斯赋予国家一个源自人民的开端,但在让-雅克·卢梭的分析中,却没有让人民保有持续的主权。他的理论成为一种反衬,凸显政治义务必须以权利为基础,而不能仅仅建立在权力这一事实之上。

契约与绝对主权

霍布斯承认,原初契约是由组成国家的个人彼此订立的,而非由人民与一个已经成为协议一方的政府订立。然而,这些个人所做的不只是同意组成一个政治共同体——他们还赋予某个特定的人或一群人治理共同体的权力。人民起初天然居于至高地位,但通过契约让渡主权,将自己的权力完全而永久地委托出去。国家一经建立,政府本身便成为主权者;人民主权则让位于被动服从。

这种结构使统治者成为不受约束的绝对主人。人民已经让渡自己的权利,无论统治者治理得好坏,都有义务服从。因此,霍布斯通过使政府权威成为最终权威,而非受持续的人民同意约束,来回答政治秩序问题。他的论述被描述为冷酷无情,却在逻辑上令人赞叹——其力量在于将权威移交这一过程贯彻到底,直至得出专制主义的结论。

内战与抵抗问题

霍布斯对专制主义的辩护,与他经历内战有关。他认为,即使是最糟糕的政府也胜过无政府状态;他的政治推理试图为权威提供论据,以抵御他所畏惧的混乱。在这一框架下,推翻现存政府会威胁到政治共同体本身的解体,使社会回到自然状态。对这种崩溃的恐惧,有助于解释霍布斯为何要求人们全面服从。

然而,当革命成功时,这一理论会令尽责的支持者陷入两难。如果人民有义务服从统治者,那么革命政府便不可能具有合法性;但如果革命者成为实际掌权者,霍布斯主义者就必须在支持事实上的主权者与合法的主权者之间作出选择。因此,这一论述对绝对统治的坚持并未使政治冲突消失,反而使一个问题更加尖锐——权力易手时,人们究竟有义务服从哪一方权威?

卢梭的批判与让渡的限度

核心反对意见是,个人不能以约束其后代的方式让渡自由,整个人民也不能代表未来世代作出这种移交。两种理论在主权论述上的对比尤为鲜明——霍布斯只在权力的源头承认人民至高无上,随后便让人民在其首个集体行为中将主权让渡出去。卢梭则将最高权力视为不可让渡的。他认真对待权威源自人民这一点,坚持认为人民始终是主权的合法持有者。

这种分歧属于关于政治理论适当方法的更广泛争论。卢梭将权利问题与对现存制度的描述区分开来——历史事实可以帮助探究,但事实不能确立权利。因此,强大统治者迫使人们服从的能力,本身并不能将服从变成道德义务。卢梭对霍布斯的挑战,不只是指出绝对权力可能遭到滥用;而是认为,武力和历史上的成功无法提供政治义务所要求的合法性。

政府、主权与政治自由

在霍布斯的论述中,主权者与政府是同一的。卢梭打破这种等同,将人民的最高权威与管理国家的行政政府区分开来。即便政府实行民主制,也不因此成为主权者——同一群人民可以以不同的身份,作为彼此有别的团体行事。这一区分使政府能够更换,而不必将政治共同体视为已经解体。

这种差异塑造了两人对自由的论述。卢梭的根本问题是,如何找到一种联合形式,借助共同力量保护每个人的生命与财产,同时让每个成员在加入全体时服从自己并保持自由。社会契约是他提出的解决方案。契约成员服从公意;拒绝公意的人可能受到整个共同体的强制。卢梭将此称为被迫自由,因为这种安排旨在保障公民不受个人依附关系支配。

公民状态也改变了自由的含义。自然自由只受个人力量限制,而公民自由受公意限制;以武力或先占为基础的单纯占有,与以正当权利为基础的财产不同。道德自由进一步区分了两者——它意味着通过自己为自己规定的法律实行自治,而非屈从于欲望。与这一论述相对,霍布斯所主张的永久主权移交,并未给人民留下同等的持续角色,让他们决定自身政治生活的条件。

政治生活中的专制主义对照

主权争论的后果体现在两种政府的对照之中——一种不受问责,另一种的权威仍从属于人民。卢梭认为,政府一旦篡夺主权,社会契约便告破裂,私人公民也就恢复自然自由——他们可能被迫服从,却不再负有服从义务。如果政府官员各自夺取权威,而不是作为一个整体行使权力,国家就会分裂成与执政官人数相同的多个统治者,并可能覆灭或改变政体。

同一原则也构成卢梭反对政治代表制的依据。主权不能由代表行使,因为它体现为公意;代表可以充当受托人,却不能代表人民制定具有最终效力的法律。依照这一论述,未经人民亲自批准的法律无效。霍布斯的理论则处于相反的极端——权威一经移交,人民便只剩下被动服从。这种对照清楚表明了霍布斯的重要性——他并非在卢梭所说的持续意义上捍卫人民主权,而是最严谨地阐明了人民的一次行动如何能够授权绝对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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