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博丹

社会契约论

让·博丹在论述中作为一位政治与法律权威出现,其观点有助于构建卢梭关于公共财产、税收与同意的论证。他并非叙述中的参与者,而是一位被援引的思想家——文本借助他的观点支持若干特定立场,并以其对合法公共财政的论述来衡量这些立场。

博丹与国家公有地产

在讨论共和国应如何支付公共开支时,文本区分了以货币持有的基金与公共土地,即国家公有地产。文本将博丹描述为后者的倡导者,称其为满足国家需要最受认可且最可靠的方式。罗慕路斯的事例进一步支持这一论点——他划分土地时,首先留出三分之一供公共使用。文中承认,公共土地可能管理不善、收益微薄,但管理不善并非这种制度本身固有的问题。

国家公有地产也属于更广泛的负责任行政论述。文本主张,共和国应在法律确立之后设立一笔充足的基金,用以供养执政官及其他官员,并支付公共开支。在使用这笔基金之前,人民大会或国家等级会议应予以批准,并确定其今后的用途。基金一经如此指定,其收入便不可让与;将其挪作他用,不仅被视为盗窃,也被视为叛国。博丹对公共土地的赞同,因而支持一种旨在满足国家需要、同时避免完全依赖向公民征税的筹资安排。

同意与税收的正当性

博丹也被列为支持这一原则的权威之一——未经人民或其代表同意,不得正当地设立税收。文中区分权利问题与权力问题——统治者能否征收一项税款,与统治者是否有权这样做,并非一回事。税款可以向商品或个人征收,但征收形式并不能消除取得公共授权这一根本要求。

关于同意的论述与社会契约对财产权的保障相联系。成员承诺为公共需要作出贡献,但这一承诺并不会取消契约所确立的基础保障,即和平占有财产的权利。因此,合法征税必须回应共同体认可的需要,并以通过多数表决表达的公意为依据,同时采用比例原则,以免税收变得任意。文本称,知名哲学家与法学家普遍承认这一同意原则,并明确将博丹列入其中。

博丹在论证中的地位

论述认为,博丹的权威与公共收入须经同意这一主张并不矛盾,即使归于他的某些具体规则表面上似乎另有暗示。文本指出,这些看似例外的说法附带诸多限定,因此论证最终仍回到同一区分——人民有权拒绝,主权者无权未经同意要求付款;在正当性问题上,两者得出的结论相同。

关于负责设计或征收税款的官员,文本也在一项异议中提及博丹。他们可能被认为会偏袒富人、放过自己,而不去救济穷人。回应认为这项异议无关紧要——如果受托治理者因其身份而注定是人民的敌人,那么追问他们应为公共福祉做些什么,也就没有多少意义。因此,博丹在更广泛的税收、公共信托以及财政权力得以正当化的条件探讨中,充当了一处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