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法》的安全许可标准
美国普罗米修斯:奥本海默的胜利与悲剧《原子能法》的安全许可标准规定,能否接触受限信息,取决于对其是否会危及共同防务与安全所作的判断。按照莱斯利·格罗夫斯的解读,这项标准有一个决定性的模糊之处——官员不必证明确有某人构成危险,只要存在他可能构成危险的可能性便已足够。在J.罗伯特·奥本海默的案件中,这种解读把一项预防性规定变成了广泛的工具,用以评判过往交往、政策异议,以及他是否仍有资格为政府工作。
法律规定的门槛
标准的核心措辞要求作出一项判定,即获准接触受限数据的人“不会危及共同防务或安全”。当被问及根据《原子能法》是否会批准奥本海默的安全许可时,格罗夫斯解释说,他对这一要求作字面理解。它并不要求证明某人曾危害国家。按他的说法,问题在于此人是否可能危害国家。两者的差异影响重大——不确定性未必有利于申请安全许可的人;它本身就可能成为拒绝其接触权限的依据。
格罗夫斯的解释产生于安全审查,而非刑事审判。这项检验考察的是接触机密材料是否安全,因此其逻辑具有预防性。但由于它取决于对可能危险的预测,该标准也给决策者留下了空间,使他们可以把某人的经历与交往视为未来风险的证据,即使这些情况并未证明此人有不忠行为。
对奥本海默安全状况的变化判断
战时决定与后来的审查之间的对比,显示出该标准的解读具有多大影响。1943年,格罗夫斯在审视相关事实后,命令陆军授予奥本海默安全许可。原子能委员会于1947年及此后续发了他的许可,而且当时已知后来被用来指控他的那些交往关系。在1954年的听证会上,格罗夫斯说,他1943年的判断在当时是正确的;然而,若由他作为委员在当时的情形下依照自己对该法的解读作出决定,他就不会批准奥本海默的安全许可。
这种转变并非基于新近确立的证据,证明奥本海默曾危害安全。相反,格罗夫斯的解释揭示了该标准的门槛之低——如果法律要求确信申请人不会危害安全,那么只要存在危险的可能性,就足以拒绝授予安全许可。因此,同一段经历既可以与先前准许其接触机密并存,也可以与后来认定再无理由准许其接触机密并存。
将政策异议视为安全问题
原子能委员会的正式指控把奥本海默早年的交往关系和切瓦利埃事件,与他反对热核武器一事联系起来。委员会指称,他曾说服其他科学家不参与该项目,并且他的反对拖慢了项目进展。把这场政策争议列入指控,标志着审查对相关事项的认定发生了变化——反对一项武器计划的意见,可以被重新解释为质疑提出意见者安全资格的理由。
这场争议有其具体的战略背景。1949年,奥本海默和原子能委员会科学总顾问委员会认为,热核武器的破坏力可能大到使合法军事目标显得过于微小,而且超级炸弹可能成为种族灭绝武器。他们主张,拒绝研制这种武器可以为重新展开军备控制谈判留下空间,而数量更多的小型原子武器和常规部队则能提供更可信的防御。他们的建议属于对核战争规模及其可能后果所作的政策判断。然而,在后来审查安全许可的案件中,反对热核武器却被列为怀疑奥本海默是否应继续为政府工作的依据之一。
因此,这起案件既是政治指控,也是安全评估。原子能委员会的指控重新提出了此前经格罗夫斯和委员会审查并予以否定的事项,同时又加入了奥本海默的反对意见妨碍热核武器发展的指称。按照一项着眼于某人是否可能危害安全的标准,即使没有证据证明政策分歧本身构成不忠,对国家政策的异议也可能被纳入对其可信度的预测性判断。
预测性规则的后果
这项标准在实践中的影响,取决于一套不对等的审查程序。刘易斯·施特劳斯挑选了听证委员会,而联邦调查局每天都向他提供有关奥本海默行踪以及他与律师谈话内容的摘要。奥本海默的辩护团队则受到限制,无法接触同样的材料——施特劳斯拒绝向赫伯特·马克斯授予安全许可;听证委员会将花一周时间研究联邦调查局的原始档案,原子能委员会的检控律师也会在场。奥本海默的律师则被拒绝参加这场简报会。这些条件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决定取决于对风险的判断和对材料的解读,而不单单取决于一项经公开检验、且已被证实的不当行为指控。
这项标准的重要性,在于简短的法律措辞与其广泛运用之间存在距离。要求某人“不会危及”安全的规定,可以被理解为要求对其作出保证;按照格罗夫斯的解读,缺乏保证便足以让危险的可能性主导判断。在奥本海默的案件中,这一逻辑把政治经历、战略分歧和机密证据汇集到同一项资格评估中,使安全风险与政策异议之间的界线难以分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