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EC《安全许可程序》
美国普罗米修斯:奥本海默的胜利与悲剧美国原子能委员会《安全许可程序》是美国原子能委员会于1950年9月12日通过的安全许可审理规则。在关于J.罗伯特·奥本海默1954年听证会的叙述中,这些程序提供了一个具体标准,可据此衡量审查过程中的做法——委员会允许听证委员会与政府方律师一起查阅调查档案,却不准辩方获得同等的查阅机会。因此,这些程序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它们是行政规则,也在于它们可以衡量听证会偏离自身规章框架的程度。
通过与适用范围
美国原子能委员会于1950年9月12日通过这些程序,并于9月19日将其刊载于《联邦纪事》。现有证据指出,这些程序适用于安全许可审理,但没有复述其全文。奥本海默案中争议的具体要求,是听证委员会查阅审议材料时是否公平;书中将委员会接受单方面简报描述为对这些程序的直接违反。
安全审查与民事审判之间的区别,影响了人们对这些规则的争论方式。刘易斯·施特劳斯坚持认为,该程序是美国原子能委员会人员安全听证委员会的听证会,而非民事审判,并认为通常的法庭权利并不适用。然而,这些程序仍为委员会审查过程中的行为提供了行政标准。因此,争议并非仅仅在于奥本海默是否享有刑事被告的权利,还在于美国原子能委员会决定他能否继续接触机密工作时,是否遵循了自己的规则。
在奥本海默听证会中的适用
听证会开始前,委员会花了一周时间研读有关奥本海默的联邦调查局原始档案。美国原子能委员会的检察律师在场,引导委员们查阅不利材料并回答他们的问题。劳埃德·K·加里森请求参加同一场简报会时,他的请求遭到拒绝。他还申请紧急安全许可,以便亲自阅读部分材料;施特劳斯告知司法部:“无论如何都不应批准紧急安全许可。”
辩方为自己的团队申请安全许可时遇到的困难,使这种不平衡进一步加剧。加里森为自己和赫伯特·马克斯申请安全许可;施特劳斯拒绝了对马克斯的申请。随后,加里森表示,要么为整个辩方团队授予安全许可,要么一个人也不授予。根据相关叙述,结果是委员会可以通过一周时间接触调查档案做好准备,而奥本海默的律师却被排除在这一过程之外,无法在平等条件下审查同一批证据。
偏离规则及其后果
事后看来,委员会与检察律师举行的非公开简报会被认定为直接违反美国原子能委员会1950年的程序。作为委员会主席,戈登·格雷本可以介入以维护公平,却允许检察律师主导审查。他还接受了拒绝让加里森参加同等会议的做法,没有确保辩方收到刘易斯·劳伦斯具有不利影响的书面证词,也没有采取措施加快加里森的安全许可审批。这些决定使程序失当累积起来,而非仅仅是个别问题。
书中将这场听证会描述为一个行政程序,其规则并未能阻止处于审查之中的当事人遭受重大不利。亨利·德沃尔夫·史密斯认为,如果客观地从法律角度审查听证会的举行方式,结果应当是将其撤销。这些程序在此案中的重要性,正源于这种反差——美国原子能委员会已有一套既定规则,但委员会处理证据的方式并未给予辩方相应的机会参与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