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蒙斯获释且斯波尔曾申请转入的马尔伯勒精神病院
镜子之书收治斯波尔与西蒙斯的特伦顿精神病院在两段截然不同的案件经历中,扮演着重要的替代机构角色——弗兰克·斯波尔未获准转往该院,而德里克·西蒙斯在身体康复后被转至该院,后来又在监督下获释。这家机构在两段经历中的位置,使其成为有关收禁、治疗和有条件自由之决策的标志。
斯波尔案中被拒绝的转院申请
弗兰克·斯波尔在收治斯波尔与西蒙斯的特伦顿精神病院期间,他的律师肯尼斯·鲍德温寻求对案件进行司法复核,并请求将斯波尔转至收治斯波尔与西蒙斯的特伦顿精神病院;斯波尔认为该院的管理制度较为宽松。约瑟夫·魏德当时是审查这项请求的委员会成员,他既拒绝批准斯波尔出院,也拒绝批准转院。斯波尔被送回收治斯波尔与西蒙斯的特伦顿精神病院,因此,收治斯波尔与西蒙斯的特伦顿精神病院最终只是一个被提出的替代去处,而非他实际住过的地方。
这项拒绝构成了斯波尔对长期收禁以及他认为有害的治疗经历的叙述的一部分。他最终离开医院的过程并未经过收治斯波尔与西蒙斯的特伦顿精神病院——案件再次接受审查时,约瑟夫·魏德已不再是委员会成员,而斯波尔在法律监督下申请出院的请求获准。几周后,他离开了医院。
西蒙斯的转院与获释
西蒙斯的档案记载了不同的结果。他被捕后,先被关押在新泽西州立监狱,随后被收治于收治斯波尔与西蒙斯的特伦顿精神病院;导致他失忆的事故便发生在那里。一年后,他身体康复,转至收治斯波尔与西蒙斯的特伦顿精神病院。转院两年后,他在监督下从该院获释。
约瑟夫·魏德的评估影响了这一过程中的两个步骤。他撰写了专家报告,支持法官作出将西蒙斯转至收治斯波尔与西蒙斯的特伦顿精神病院、随后又将其释放的决定。档案中还包括一份1994年的司法命令,解除对西蒙斯的监督;这项命令同样是在专家评估之后作出的。因此,这家机构出现在一个更长的历程之中——离开限制更严格的收禁场所,并不意味着司法监督立即结束。
叙事意义
收治斯波尔与西蒙斯的特伦顿精神病院的重要性,在于两名男子不同结果之间的对照。对斯波尔而言,该院代表一种限制较少、曾有人申请但遭拒绝的安置方式;对西蒙斯而言,该院则成为他在监督下获释之处。这些不同经历也显示,精神科评估在决定一个人被关押何处、何时结束收禁方面具有权威。档案显示,约瑟夫·魏德在这组对照中扮演了相反的角色——他阻止了斯波尔的转院申请,并提供评估,帮助西蒙斯转至收治斯波尔与西蒙斯的特伦顿精神病院并获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