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亥俄州法典第2945.38条
24个比利俄亥俄州法典第2945.38条之所以与米利根的案件有关,是因为其措辞似乎为利马州立医院以外的医院留下了余地。辩方将这一可能性视为争取在法院管辖范围内的哈丁医院进行精神科检查和治疗的途径。因此,这项规定不只是法律文本——在争议米利根可以被送往何处时,它提供了一个实际替代方案,同时也说明,诊断、对某项犯罪发生时刑事责任的认定,以及住院决定,是彼此不同的问题。
规定及其带来的实际突破口
书中引述的条文描述了法院或陪审团认定被告精神失常时可能采取的措施——此人应被收治于法院管辖范围内的一家精神疾病患者医院。条文还允许法院在认为适当时,将此人收治于利马州立医院,直至其恢复理智。对辩方而言,重要的区别在于法院管辖范围内的医院与作为特定选项的利马州立医院之间。按照加里的理解,条文并未规定利马州立医院是唯一可能的去处。
辩方是在查阅《俄亥俄州刑法手册》时发现这一可能性的。朱迪·史蒂文森朗读了相关章节,施魏卡特随即注意到其中允许将当事人收治于法院管辖范围内医院的措辞。他此前曾在俄亥俄州沃辛顿的哈丁医院担任精神科助理,知道该院位于法院管辖范围内。他对该院地位的了解加强了这一提议——他称该院是一家保守且受人尊敬的机构,其判断会得到检察官的重视。法条提供了法律突破口;施魏卡特的亲身经历则让辩方找到了可能符合条件的具体医院。
检查与信息使用争议
寻找合适医院,是围绕如何评估米利根的精神状况、以及如何处置评估结果展开的更广泛争议的一部分。尽管米利根写信解雇了施魏卡特和朱迪·史蒂文森,两人仍继续探望他;此后,公设辩护律师办公室出资安排了一次心理评估。1978年1月8日和13日,临床心理学家威利斯·C·德里斯科尔为他进行了测试。他报告的智商为68,同时提醒说,抑郁症拉低了这一分数,并诊断他患有急性精神分裂症。报告描述了他在区分自我与环境方面存在严重困难,米利根体验到一些命令或折磨他的声音,并相信好人进入了他的身体,以对抗坏人。德里斯科尔认为,米利根当时无法充分协助自己的辩护,并建议将他收治住院,以便进一步检查并考虑治疗。
1978年1月19日,史蒂文森和施魏卡特将德里斯科尔的报告提交给杰伊·C·弗劳尔斯法官,以支持他们关于米利根无法协助自身辩护的主张。弗劳尔斯指示哥伦布的西南社区心理健康中心,安排其司法精神病学部门为米利根进行检查。辩方担心该部门会偏向检方。因此,施魏卡特坚持要求检查中披露的信息享有保密特权,不得用于不利于米利根的目的。检察官反对这一要求,这场争议使辩方险些被判藐视法庭。最终达成的折中方案规定,只有在米利根后来出庭为自己辩护时,才允许就可能构成罪证的陈述进行质询。律师们接受了这一有限保护,并同意继续进行检查。
这一事件说明,通过解读法条所发现的可能性解决了什么,又没有解决什么。德里斯科尔的报告评估的是米利根当时理解事件和协助律师的能力;拟议中的司法精神检查则引发了关于如何使用评估中收集信息的问题。诊断本身或检查地点,都不能单独决定米利根是否应对早先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该法条的实际意义在于,它似乎允许通过某种机构途径安排检查,而不在于确立临床诊断或判定有罪与否。
哈丁医院与这一解读产生的结果
通过查阅手册找到的替代方案,在米利根于3月16日从富兰克林县监狱转送至哈丁医院时成为现实,比原定时间提前了两天。乔治·哈丁医生当时正在芝加哥参加精神病学会议,因此肖梅克医生同意在他回来之前亲自负责照看米利根。朱迪·史蒂文森和多萝西·特纳跟随警车,陪同米利根前往韦克菲尔德小屋。那是一处上锁的精神科病区,收治需要持续观察和个别照护的难以照料的患者。他被安置在一间特别护理室,房内设有窥视孔,以便全天候观察。这次转院使寻找利马以外治疗地点的努力有了实际结果,不过,仅凭这段法条并不能证明医院收治所依据的全部法律理由。
选择哈丁医院并不意味着法律问题就此结束。米利根后来的审判审理的是他在被控行为发生时的精神状况。弗劳尔斯法官因缺乏佐证证据,且作案手法相似,驳回了第一项强奸指控。对于第二至第十项指控,依据各方约定提交的医疗证据,弗劳尔斯认定米利根在这些犯罪发生时患有精神疾病,无法辨别是非,也无法克制自己不实施这些行为;法院裁定他因精神错乱而无罪。这项裁决回答的是相关时点的刑事责任问题,而不是他应当在哪里接受治疗这一另一个问题。
后续决定及该规则的重要意义
无罪裁决后,这一区别仍然重要。在雅典,大卫·考尔医生告诉米利根审判已经结束,并将康复描述为一个新的过程,其中包括他与比利一起努力,以及设法让自己重新整合。后来,在审理是否继续住院的程序中,法院于1979年12月10日作出的认定称米利根患有精神疾病,确认其状况为多重人格,并以他可能伤害自己和他人为由,支持住院治疗。这些认定属于后来的收治决定,不应与此前对俄亥俄州法典第2945.38条的解读混为一谈,也不应视为与精神错乱无罪裁决作出了同一项认定。
因此,这一章节在叙述中的重要性具有程序性,而且范围具体。条文措辞让辩方有理由质疑利马是否是唯一可选择的医院,而施魏卡特的经验则将这一解读转化为选择哈丁医院的提议。案件后续发展显示了这一突破口的局限——选择检查或治疗地点,并不能解决米利根能否协助辩护、是否应对被控行为承担责任,或他后来是否符合法院命令住院的条件等问题。这项规定标示出这样一个节点——对法律条文的细致解读,改变了穿行于更广泛的临床与刑事程序中的可选路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