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亥俄州参议院第297号法案
24个比利俄亥俄州参议院第297号法案改变了被裁定因精神错乱而无罪者申请转往限制较少的环境以及接受复核的频率。该法案在威廉·斯坦利·米利根的住院治疗引发公众争议之际通过,既被称为米利根法案,也被称为哥伦布《派遣报》法案;后来将其适用于米利根,引发了宪法层面的挑战。
条款与立法背景
1979年,俄亥俄州议会考虑修改有关被裁定因精神错乱而无罪者的法律。根据记述中描述的拟议程序,在此类人员转往限制较少的环境之前,县检察官可以要求在犯罪发生地的司法管辖区举行听证会。患者的复核间隔将从每90天一次改为每180天一次,听证会则向公众、新闻界和电视媒体开放。这些条款既改变了转入限制较少安置环境的途径,也改变了复核的频率与公开程度。
这项法律有两个广为人知的名称——米利根法案和哥伦布《派遣报》法案。米利根案的检察官伯尼·亚维奇后来表示,他曾在负责起草这项立法的俄亥俄州检察官协会小组委员会任职。他称,起草这项法律是为了回应围绕米利根事件引发的强烈反响。杰伊·弗劳尔斯法官也告诉本书作者,这项法律之所以通过,是因为威廉·斯坦利·米利根。这些说法将立法与这场争议联系起来,同时呈现了不同参与者对立法缘由的看法。
俄亥俄州参议院第297号法案于1980年5月20日通过并生效。因此,该法案的条款成为围绕米利根住院治疗持续进行的法律与临床争议的一部分,而没有解决关于其诊断或治疗的根本分歧。
法律背后的案件
这场争议涉及几个不同的法律问题。1978年1月,米利根仍在狱中时,他的公设辩护律师安排临床心理学家威利斯·C·德里斯科尔对他进行评估。德里斯科尔的报告称,米利根当时无法理解事态,也无法协助为自己辩护,并建议让他住院治疗。1月19日,辩方将报告提交给杰伊·弗劳尔斯法官,作为米利根无法协助辩护的证据。这项审查涉及的是他当时参与诉讼程序的能力,而非他在被控行为发生时是否应负刑事责任。
在米利根后来进行的约定证据审判中,弗劳尔斯法官以缺乏佐证证据和相似行为模式为由,驳回了第一项强奸指控。对于第二至第十项指控,法官认定医疗证据表明,米利根在犯罪发生时患有精神疾病,无法辨别是非,也无法克制自己不实施相关行为。因此,他裁定米利根因精神错乱而无罪。这项裁决处理的是米利根在犯罪发生时应负的责任,并未解决之后应在哪里接受治疗这一独立问题。
1979年12月10日,法院依照法定标准认定米利根患有精神疾病,将其病情诊断为多重人格,并下令将他收治住院。法院的认定提到他对自己和他人构成风险,也指出他需要住院治疗。后来通过的立法修改涉及这一法律类别人员的复核与安置程序;米利根案中的诊断和安置认定仍属于独立的临床判断与司法判断。
法律适用与法律挑战
新法影响了随后围绕米利根安置问题展开的争议。1981年5月20日,杰伊·弗劳尔斯法官下令继续在代顿接受治疗,部分依据是作为证据提交的一封信及刘易斯·林德纳对该信的解释。他还考虑了戴维·考尔的证词——考尔不会接受法院强加的限制;法官据此认定雅典精神健康中心条件不足。该命令是在俄亥俄州参议院第297号法案生效一年后作出的,而弗劳尔斯陈述的理由包括米利根案的具体证据与证词。
艾伦·戈兹伯里立即提起上诉。他主张,将该法适用于米利根剥夺了他的平等保护与正当程序权利,而且追溯适用违反了俄亥俄州宪法对追溯性法律的保障。记述称,上诉最终以不利于米利根的结果作出,但没有详细说明上诉法院对每项主张的裁决。因此,这项挑战不仅围绕法律规定的程序展开,也涉及这些程序能否适用于一个已受先前认定和命令影响的案件。
意义
俄亥俄州参议院第297号法案处于诊断、刑事责任与裁决后住院治疗三者的交汇点。米利根是否有能力协助辩护、他在犯罪发生时的精神状态,以及后来对其治疗环境作出的决定,是彼此相关的问题,但并非可以互换的法律认定。这段时间脉络凸显了这一差别的重要性——因精神错乱而无罪的裁决本身并不保证当事人能转入限制较少的环境,而复核与转送则可能受到一项与正在接受复核的案件本身紧密关联的法律影响。
这项法律的名称保留了其通过时所承受的压力。亚维奇回忆,当时曾有强烈反响;弗劳尔斯则明确将这项立法与米利根联系起来。程序上的修改也改变了之后安置听证会的频率——具体取决于所涉条款——并使听证会更公开地受到公众和媒体审视。随后的宪法上诉使追溯适用成为核心关切——一项在受瞩目案件的压力下通过的规则,在先前司法决定已经确立诊断、认定有住院理由并处理刑事责任之后,又被援引适用于该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