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亥俄州非刑事责任判决后的收治规则
24个比利俄亥俄州非刑事责任判决后的收治规则规定了因精神错乱而获判无罪后可能采取的措施——当事人应被视为精神疾病患者而非罪犯,并送往符合本人及他人安全要求的限制最少环境。该规则在威廉·斯坦利·米利根一案中的重要性,在于将判决与他应在何处接受照护的问题区分开来。该规则将治疗安置交由遗嘱认证法院处理,并使寻找合适医院成为审判结束前一个实际且法律层面的问题。
目的与法律效力
该法律原定于1978年12月1日生效,距米利根原定于12月4日开始的审判不久。此前,作出精神错乱判决后,被告会被送往利马州立医院。根据新规则,因精神错乱而获判无罪的人将改为作为精神疾病患者接受治疗,并由遗嘱认证法院管辖,收治于州立机构。限制最少环境标准使安全与治疗成为安置时需要考虑的因素,而不是将精神错乱判决本身视为要求把某人送往特定机构的指令。
该规则涉及精神错乱判决后的处置;它既没有解决米利根是否能够参与辩护,也没有裁定被控行为发生时他的精神状态。此前,临床心理学家威利斯·C·德里斯科尔曾评估米利根当时的能力,并得出结论称,他无法充分理解相关事件,也无法协助自己的辩护。该评估引发了另一场法律争议,焦点是是否应由西南社区心理健康中心的司法精神病鉴定部门进行法院下令的检查。这一区分十分重要——参与诉讼的能力、实施被控行为时的刑事责任,以及无罪判决后的治疗,分别影响了案件的不同阶段。
判决前的治疗安排规划
由于米利根将成为新法生效后首位受其影响的人,他的律师认为,如果辩方能够证明另一家州立医院提供适当治疗,遗嘱认证法院或许会选择利马州立医院以外的安置地点。哈丁医院因费用高昂而被排除。科妮莉亚·威尔伯医生指出,距离哥伦布不到七十五英里的雅典精神健康中心可能是替代选择,并推荐了该院医疗主任大卫·考尔医生;他曾治疗过多重人格病例。
判决前的讨论中提出了这一可能的安置方案。检方请求与遗嘱认证法院法官理查德·B·梅特卡夫会面,以弄清新法将如何实施;杰伊·弗劳尔斯法官安排了会面,双方预计将讨论哪些证据可以通过约定方式采纳,以及如果米利根被判因精神错乱而无罪,他可能会被送往何处。辩方联系考尔医生,询问他是否愿意接收米利根并出席会面。他表示会考虑接收米利根,但须先与医院及州政府官员协商,并同意前往哥伦布。因此,在判决作出之前,寻找治疗环境的工作便已开始,因为新规则使可能的安置地点成为法院需要处理的问题。
在米利根案中的适用
审判期间,弗劳尔斯法官以缺乏佐证证据且不存在相似作案手法为由,驳回了第一项强奸指控。对于其余指控,双方约定采纳医学证据。法官认定,医生们一致认为米利根在被控行为发生时患有精神疾病,无法辨别是非,也没有能力克制自己不实施这些行为。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官就第二至第十项指控判定米利根因精神错乱而无罪。
这一决定使新法所强调的安置问题成为必须处理的事项。该判决本身并不意味着米利根应直接被送往以往收治精神错乱案件当事人的机构;规则要求将他作为精神疾病患者接受治疗,并安置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环境中。因此,辩方努力确认雅典精神健康中心可作为替代方案,构成判决前法律与临床准备工作的一部分,不过现有记述并未证实,判决前的讨论本身决定了他最终的安置地点。
持续的司法评估
1979年一项后续法院认定称,米利根患有精神疾病,诊断为多重人格,并下令将其住院治疗。认定理由包括他对自身构成重大人身伤害风险,其中有证据表明他曾扬言自杀;他也对他人构成风险,其中包括近期的暴力行为。认定还指出,他将从医院治疗中获益,而且需要接受治疗。这些认定显示,司法审查住院治疗问题时,可能会依据当事人的状况、风险以及治疗需要作出判断。它们不应与先前的精神错乱判决混为一谈——判决处理的是他对被控行为应负的责任,而后续认定处理的是法院下令住院治疗的依据。
因此,该规则在此案中的意义既体现在程序层面,也体现在治疗层面。它使判决后的制度必须回答一个单凭无罪判决无法解决的问题——何种照护方式才合适?鉴于安全因素,治疗环境需要受到多大程度的限制?该法律将收治事宜置于遗嘱认证法院管辖之下,并规定限制最少环境标准,从而为这一问题确立了一套有别于刑事惩罚的处理框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