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分裂症诊断
24个比利在书中对威廉·斯坦利·米利根精神状况的叙述里,精神分裂症诊断是一个早期、影响深远但最终受到质疑的标签。一名心理学家在评估米利根能否参与辩护时诊断他患有急性精神分裂症;后来的临床医生将他的解离症状与精神病性症状区分开来,法院最终作出的书面诊断则是多重人格。诊断术语的变化表明,临床判断、法律上的诉讼能力以及对过去行为的责任,彼此相关,却仍是不同的问题。
最初的评估
威廉·斯坦利·米利根试图解雇公设辩护律师后,他们仍继续到监狱探望他,并为心理评估筹集了经费。1978年1月8日和13日,临床心理学家威利斯·C·德里斯科尔医生为他实施了一系列测试。智力测试得出的智商分数为68;德里斯科尔医生认为,这一分数受到米利根抑郁状态的影响,不能作为衡量其能力的确切指标。
德里斯科尔医生诊断米利根患有急性精神分裂症,并描述了他的身份感及区分自我与周围环境的能力受到严重扰乱。报告记录称,米利根听见命令或斥责他的声音,将这些声音理解为折磨他的存在;他也描述过一些善意的人物进入自己的身体、与那些存在对抗。德里斯科尔医生判断,当时米利根无法充分理解事态,也无法为自己的辩护提供意见,并建议将他送入医院接受进一步检查及可能的治疗。这一判断涉及他当时参与法律程序的能力,本身并非对被指控罪行发生时他是否负有责任的裁决。
临床重新评估与诊断分歧
最初的诊断并未成为医院团队最终一致认可的说法。在后续评估中,多萝西·特纳没有发现精神病性过程或精神分裂症思维障碍的证据。因此,书中将德里斯科尔医生的诊断与对米利根状况作出不同解释的观察并列呈现,而没有把精神分裂症作为无可争议的解释。
乔治·哈丁医生同样将米利根的状况与通常意义上的精神病区分开来。他认为解离属于神经症,但也认定米利根已严重脱离现实,以致无法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要求;按他的医学判断,米利根不应为这些罪行负责。这一意见关注疾病与行为之间的关系;哈丁医生也指出,仍需继续治疗,才能使米利根具备受审能力。叙述将这些问题分别处理——米利根当时能否协助律师,以及疾病是否妨碍了他在被指控罪行发生时具备法律所涉及的控制或理解自身行为的能力。
法庭上的诊断
审判期间,杰伊·弗劳尔斯法官以缺乏佐证证据且行为模式相似为由,驳回了第一项强奸指控。对于其余指控,各方同意将医学证据作为证据提交;医生的证词称,行为发生时米利根患有精神疾病,无法辨别是非,也无法克制自己不实施这些行为。法院裁定他在第二至第十项指控上因精神错乱而无罪。这一裁决是依据证据判断刑事责任,并未使早先的精神分裂症诊断成为最终或唯一的临床结论。
这一区别很重要,因为记录中也有一些说法与米利根对事件的内部解释不一致。谈及三名女性时,阿瑟声称她们曾配合且未受伤,而朱迪·史蒂文森则表示,她们的说法并不相同。法院驳回一项指控并对其余指控作出裁决,是依据面前的证据和法律标准,而不只是依据诊断标签。因此,书中将精神科解释与有关被指控罪行的主张和证词并列呈现,而不是以精神科解释取而代之。
后续正式裁定及其意义
1979年12月10日的法院命令进一步明确了诊断用语。法院认定,米利根患有严重影响思维、情绪、感知、定向能力和记忆的障碍,并将其状况界定为多重人格。法院还认定,存在下令将他送入医院的依据,理由包括他可能伤害自己和他人,以及他有接受医院治疗的需要并可能从中受益。最终命令并未将精神分裂症列为诊断。
从德里斯科尔医生诊断急性精神分裂症,到法院后来认定为多重人格,这一变化记录了机构对米利根状况的描述发生转变,并不意味着所有争议都已简单解决。书中区分了观察到的症状、专业人士的解释、当下的受审能力、被指控罪行发生时的责任,以及后来下令住院的依据。精神分裂症仍然重要,因为它是最初受到广泛关注的诊断,也是早期评估所采用的框架;但后续认定限定了这一诊断的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