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审能力不足
24个比利受审能力不足,是指法律和临床方面担忧威廉·斯坦利·米利根在接受评估时的状况使他无法充分参与自己的辩护。在对其刑事责任作出最终认定之前,这一问题已影响案件走向——心理证据使人怀疑他对现实的把握以及协助律师的能力,而法院下令进行的检查则促成了审判前治疗。两者的区别很重要,因为无法继续参与法庭诉讼,与精神疾病是否影响了他在被控罪行发生时的行为,并非同一个问题。
早期迹象与初步评估
米利根身处富兰克林县监狱期间,这一担忧逐渐具体化。尽管他曾写信解雇公设辩护律师加里·施魏卡特和朱迪·史蒂文森,两人仍继续探望他。在哥伦布公设辩护律师办公室提供经费后,临床心理学家威利斯·C·德里斯科尔医生于1978年1月8日和13日为他进行了测试。智力测试得出的智商为68;德里斯科尔医生认为,米利根的抑郁症拉低了这一分数;他的报告诊断为急性精神分裂症。
德里斯科尔医生的评估并不止于给出诊断。他描述了米利根的身份感受到严重扰乱、自我与周遭环境之间的界限不清,以及区分自己与环境的能力受限。米利根说自己听见声音指挥或斥责他,并描述了怀有敌意的存在,以及进入他身体、与这些存在对抗的善意存在。基于这些情况,德里斯科尔医生判断,米利根当时无法有效地协助律师为自己辩护,也无法充分保持与现实的接触以理解事态,因此建议将他送入医院作进一步检查,并考虑治疗。这些结论涉及他当下参与诉讼的能力,并非对他在罪行发生时是否负有责任作出的最终回答。
辩方亲自接触米利根的经历,则提供了另一类证据。多萝西·特纳曾在监狱采访米利根,发现他表现阴郁,并认为那是汤米。此后,她在不透露所知信息的承诺与认为律师必须知情的想法之间挣扎。她联系了史蒂文森;史蒂文森读了《西比尔》,并重新思考米利根在她面前截然不同的表现——有时颤抖、退缩,有时健谈、机敏,且似乎善于操控他人。此前,史蒂文森曾把这些变化归因于情绪起伏。她后来认定自己曾与两个不同的人交谈,这有助于解释她为何觉得他的行为难以调和,但这本身并不是法院对其受审能力不足作出的认定。
司法精神评估与审判前住院治疗
1月19日,史蒂文森和施魏卡特将德里斯科尔医生的报告提交给杰伊·弗劳尔斯法官,作为米利根无法协助辩护的证据。法官下令由西南社区心理健康中心的司法精神病区对他进行检查。这项命令也令辩方产生了另一层顾虑——该中心往往与控方立场一致。施魏卡特要求保证,检查中取得的信息仍受保密特权保护,不得用于对付米利根。检察官提出反对,争执使律师们险些面临藐视法庭程序。最终达成的妥协规定,只有在米利根出庭作证时,检察官才可以就他在检查过程中所作的有罪的陈述向他提问。辩方接受了这项有限保护,并同意继续进行访谈。
乔治·哈丁二世医生后来作出的评估,直接以法律语言表述了这一担忧。1978年3月13日,哈丁医生在致杰伊·弗劳尔斯法官的信中认定,米利根不具备受审能力,因为他无法与律师合作准备辩护。他还认定,米利根缺乏出庭作证、面对证人并在法庭上维持有效心理参与所需的情绪整合能力。这一意见指出,参与法庭程序并不只是人到场——被告必须能够参与诉讼,并应对在法庭上与他对峙的人。
施魏卡特和伯纳德·扎利格·亚维奇请哈丁医生不仅评估米利根的受审能力,还为他申请入住哈丁医院接受观察和治疗。由此形成的计划明确提出了法律上的不确定性——米利根之后可能被认定具备受审能力,并确定开庭日期;也可能在一段治疗期后被认定不具备受审能力,在这种情况下,指控将被撤销。弗劳尔斯法官下令将他转送医院,接受审判前观察和治疗。这项安排使治疗成为重返法律程序的途径,而不是把最初的评估当作案件的最终裁决。
治疗与责任问题
在哈丁医院,治疗与法律日程彼此牵制。哈丁医生结合被控行为评估米利根的状况,并得出结论——尽管他不认为米利根属于通常意义上的精神病性状态,但解离使米利根远离现实,以至于无法使自己的行为符合守法要求。因此,他认为米利根不应对这些罪行负责。与此同时,他也明白治疗必须继续,米利根还需要恢复受审能力。距离法院规定的三个月期限结束不到六周,任务既关乎临床治疗,也关乎程序推进。
最终,法庭程序将这些问题区分开来。弗劳尔斯法官以缺少佐证证据、且不存在相似作案手法为由,撤销了第一项强奸指控。对于其余指控,审理依据双方约定的医学证据进行。法官认定,医生们一致认为米利根在罪行发生时患有精神疾病,无法分辨是非,也无力克制自己不实施这些行为。法院就第二至第十项指控,裁定他因精神错乱而不负刑事责任。这项裁决针对的是罪行发生时的刑事责任;不应将它与此前对他当下能否协助律师的评估混为一谈。
后续争议与持续的法律意义
相关诊断和法律问题并未随着该项处置而终结。在后续程序中,弗雷德里克·米尔基否定了多重人格诊断,称自己没有观察到相关症状,而是描述了愤怒和恐慌。他的立场表明,临床观察者对如何解释米利根的行为并无共识。不过,1979年12月10日,法院认定米利根患有被诊断为多重人格的精神疾病;其受损的判断力、行为、感知、定向力和记忆,加上自杀威胁及近期暴力行为的证据,足以表明由法院下令住院治疗是适当的。
后来的住院认定,并非只是对受审能力不足的另一种表述。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法院和临床人员处理的是彼此相关但各自独立的问题——米利根参与辩护的能力、罪行发生时的精神状态,以及他是否需要住院治疗。不断变化的评估保留了这些问题之间的区别。它们也表明,单凭诊断无法了结案件——法律后果取决于所提出的问题、审查的时间段,以及为回答问题而提交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