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宪章禁止使用武力原则

9月11日

《联合国宪章》禁止使用武力原则被描述为一项战后规则,禁止使用武力,但设有针对武装攻击进行自卫这一狭义例外,并赋予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维护集体安全的职能。在诺姆·乔姆斯基(受访者)的论述中,该原则为评判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的暴力提供共同法律标准,而非授权报复,或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对涉嫌违法者动武。

战后规则及其限度

该原则被置于相互报复的暴力史背景下。诺姆·乔姆斯基(受访者)认为,如果接受遭到攻击的国家应当直接还击这一观念,就等于认可尼加拉瓜、南越和古巴轰炸华盛顿,也认可巴勒斯坦人在特拉维夫实施轰炸。欧洲数百年的战争几乎使这片大陆走向自我毁灭,战后缔约正是为了摒弃这种逻辑。按照他对《联合国宪章》框架的描述,除针对武装攻击进行自卫外,不得使用武力;与此同时,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可采取行动保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报复行动则受到明确禁止。

诺姆·乔姆斯基(受访者)将这一标准用于审视2001年九一一恐怖袭击事件后的美国。他认为,美国并未遭受《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所指的武装攻击,因此该条款不能为报复性使用武力提供正当依据——除非国际法也约束美国,而不只是约束其对手。这一论点的关键在于平等适用——如果规则只约束不受青睐的国家,它就不能作为普遍法律原则发挥作用。

以问责取代报复

所提出的替代方案是查明嫌疑人、确认责任,并将其交付法庭审判。诺姆·乔姆斯基(受访者)表示,如果能够证明奥萨马·本·拉登及其同伙有罪,国际法律机构很可能会支持采取行动逮捕和审判他们,包括使用武力。他指出,各方普遍要求美国提供本·拉登涉案的证据;他认为,如果存在相关证据,在联合国主持下开展的国际行动就能获得广泛支持。他还称,塔利班曾表示可能通过外交途径解决问题,而美国选择动武,拒绝了这些途径。

以证据为依据的执法与集体惩罚之间的区别,是这一《联合国宪章》原则应用的核心。诺姆·乔姆斯基(受访者)提出,可以开展一项由联合国支持、针对犯罪阴谋的警务行动,继而举行公正的国际审判,并根据经证实的罪行施以相称惩罚。他认为这一提议合理,同时指出,要将其一贯适用于所有国家,在政治上很难得到接受。

尼加拉瓜——检验原则是否一贯适用

诺姆·乔姆斯基(受访者)将针对2001年九一一恐怖袭击事件所提出的应对方式,与美国在1980年代对尼加拉瓜的行为作对比。美国攻击尼加拉瓜后,国际法院作出有利于尼加拉瓜的裁决,命令美国停止其行动并支付巨额赔偿;美国拒绝接受裁决,并加剧了攻击。随后,尼加拉瓜向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寻求行动,但美国否决了一项呼吁各国尊重国际法的决议。后来,联合国大会以多数票通过了一项类似决议;连续两年,美国和以色列投票反对,其中一年萨尔瓦多也加入反对。

在诺姆·乔姆斯基(受访者)看来,尼加拉瓜诉诸法院和联合国机构,体现了国家应如何寻求补救,而不是以攻击平民进行报复。他认为,美国也可以通过类似法律程序追究2001年九一一恐怖袭击事件责任人的责任,并指出,参与冲突的国家,包括美国的盟友,都曾要求美国这样做。这一比较体现了原则的互惠性——美国过去拒绝遵守对其不利的判决,更加凸显一个问题——当美国声称自己遭受侵害时,是否会接受同样的法律约束。

武力、证据与战略目的

书中还以轰炸阿富汗的行动检验这一规则。诺姆·乔姆斯基(受访者)认为,为了迫使阿富汗交出被怀疑犯罪的人员而轰炸阿富汗人,其道德和法律依据难以确立,尤其是在所宣称的目标后来转为推翻他们的统治者之后。他所强调的区别在于——一方是有证据支持的逮捕和审判依据,另一方则是使用军事力量,迫使某个政府或民众满足政治要求。

他还将阿富汗战役与1999年北约轰炸塞尔维亚相提并论。他认为,后者部分是以维护北大西洋公约组织的信誉为理由,而轰炸阿富汗也可能是为了展示美国的实力,并警告其他国家不要违抗美国制定的规则。书中将这种战略解读作为推论,而非公开披露的文件记录——诺姆·乔姆斯基(受访者)表示,机密文件无从查阅,同时认为这些后果很可能经过了盘算。官方理由与所推测战略目的之间的对照,使《联合国宪章》原则成为检验合法性与原则一致性的标准,而不只是政府在认为合适时才援引的一套说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