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6至1857年摩门教改革时期
在天堂的旗帜下1856年和1857年,摩门教掀起一阵宗教狂热,由布里格姆·杨的顾问杰迪戴亚·M·格兰特领导。这场运动加大了接受多妻婚姻原则的压力,同时重新强化了有关血赎罪的教义。这段时期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当时的具体讲道与运动,也在于书中将宗教纪律与政治权威联系起来的方式——共同体宣称服从上帝,可能使其与教会内部的异议者以及外部施加的法律相对立。
背景与宗教目标
推行多妻婚姻原则的改革运动,建立在一项早已被倡导为崇高理想的教义之上。到19世纪50年代中期,这种做法已公开实行,但参与者只是少数;书中描述,当时普遍期待正义的男女都应以此为志。布里格姆·杨明确说明了这件事的重要性,警告那些继续否认多妻婚姻原则的人将遭受永罚。于是,宗教教导成了检验忠诚的直接标准,而不仅仅是私人婚姻选择。
这场运动是在对迁徙与驱逐的记忆中展开的。书中认为,摩门教大迁徙以及此前在密苏里州和伊利诺伊州发生的暴力事件,使最初抵达犹他州的人们彼此紧密团结,也使他们紧密追随布里格姆·杨。共同认为自己曾在迫害中幸存下来,进一步强化了这种忠诚。此前对多妻婚姻原则的隐瞒也同样重要——1846年,教会领袖仍向更广泛的公众否认这种做法时,已在爱荷华州糖溪向普通移民披露此事。1852年教会公开宣布这项教义时,许多欧洲皈依者感到震惊,并导致来自欧洲的新移民人数大幅减少。到了改革时期,这个问题已成为犹他州当地衡量宗教忠诚的有力标志,也成为犹他州以外谴责他们的缘由。
婚姻与血赎
圣徒称格兰特为杰迪,他是改革运动的主要倡导者。他既宣讲大量娶妻的义务,也宣讲有些罪行无法仅凭基督的牺牲赎清。他主张,在这种情况下,罪人自身的血必须流出。书中将此描述为血赎教义的一部分,其根源是约瑟·史密斯的教导——某些严重罪行的实施者无法得到基督赎罪之血的救赎。
这些教导为这一时期带来令人不安的双重强调——一个人的灵性地位既与接受多妻婚姻原则相关,也与对罪行采取毫不妥协的回应相关。格兰特主张,如果罪人的罪行要求以血赎罪,那么杀死罪人可以拯救他;1856年9月,他宣讲圣徒中有些罪人需要流血。书中没有指出这些讲道导致了任何特定杀戮;在此处,它们的意义在于,这种言辞似乎提供了何种道德许可,以及它在更广泛的宗教纪律与暴力文化中所占的位置。
婚姻运动带来了可观察到的行为变化。威尔福德·伍德拉夫在1856年记述,男性迫切地寻找妻子,以至于他认为犹他州几乎没有年仅十四岁的女孩尚未结婚或即将结婚。他的观察反映了这场运动的进展速度及其带来的压力,但并不意味着每一位圣徒都实行多妻婚姻原则。书中特别指出,尽管这种理想受到异常强力的倡导,参与者仍是少数。
权威、法律与集体忠诚
改革运动提出的要求,属于一场更广泛的争论——哪种权威应当支配圣徒。在德撒律,布里格姆·杨主张上帝的律法高于人的律法。由摩门教徒主导的犹他领地议会扩大了地方遗嘱认证法院的权力;这些法院由布里格姆·杨控制,其做法排挤了联邦管辖权。摩门教主教通常担任法官,陪审团也大多由教会成员组成;由此形成的制度使教会领导层得以对法律的施行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改革时期的宗教指令是在一个教会忠诚与地方司法权力紧密交织、但两者并非一回事的共同体中提出的。
书中也将改革运动置于更早的愤怒与复仇遗绪之中。约瑟·史密斯和海仑·史密斯遇害案的被告获判无罪后,布里格姆·杨呼吁为遭谋杀的教会领袖报仇。教会当局将复仇誓言纳入圣殿恩赐仪式。誓言要求参与者祈求复仇,并将这一义务教给后代;它一直保留在仪式中,直到1927年。这项誓言比改革运动早了数年,但它说明,迫害记忆如何能作为神圣义务在共同体内延续。
后来的回响与历史意义
改革运动属于一段更长的历史——共同承诺通过宗教集会和庄严誓约得以重申。数十年后,约翰·泰勒在确认多妻婚姻原则后,召集了信任的成员,让在场者立约捍卫这一原则,并授权五名男子举行此类婚姻并按立其他人。这次后来的会议并非1856至1857年改革运动的一部分,但它表明,多妻婚姻原则仍是争议焦点,领袖能够围绕它组织持久承诺。
书中并未将改革运动简化为单一教义或单一领袖。它的影响来自多种因素的交汇——接受多妻婚姻原则所受到的压力、有关血赎的讲道、流亡经历所形成的忠诚,以及试图使神圣权威在地方生活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制度努力。书中将这一事件呈现为这些因素交汇的一个鲜明时刻——一个宗教共同体力图恢复其视为神圣的秩序,同时加重这种秩序对成员以及共同体与更广阔共和国关系所提出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