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役及其权利辩护的无效

社会契约论

在卢梭的论述中,奴役既不是有效契约,也不是自然的人类状态,而是一种矛盾——强力能够迫使人服从,却不能产生命令他人的权利。个人或人民都不能正当地放弃自由,因为人的能动性、道德责任和政治联合皆以自由为基础。卢梭依次质疑以同意、父权和征服为依据的论证,使奴役成为检验正当权威基础的案例,并说明一群受强力控制的人并不会因此成为一个政治共同体。

定义与强力和权利的区别

卢梭从一项政治正当性原则出发——任何人都没有支配他人的自然权威,强力也不产生权利。因此,正当权威必须以约定为基础。仅仅因为臣服已经发生,奴役并不能成为这一基础;被制服这一事实描述的是强力关系,而非正当义务。

这一差别也推翻了奴役是自然状态的说法。卢梭承认,生来为奴的人可能逐渐习惯奴役,甚至失去逃脱的愿望。但这种适应是奴役造成的结果,并不能证明有些人天生就是奴隶。因果次序恰恰与自然等级论的辩护方式相反——强力制造最初的奴隶,而强加给他们的处境又有助于延续其受支配状态。

同意不能使奴役正当

卢梭考察一种主张——既然个人可以让渡自由,成为他人的奴隶,那么整个人民也可以同样将自身置于国王统治之下。他质疑“让渡”一词——出卖自己的人至少还可以说是以自身换取生计,但国王靠臣民的资源生活,而不是供养他们。如果人民交出人身和财产,所谓交换便使他们一无所有。

公民安宁的承诺也不能使臣服成为公平交易。统治者发动的战争、统治者的欲望以及大臣的滥权,给臣民带来的负担可能比他们原本会遭遇的冲突更重。仅有安宁不能证明某种政治处境值得追求——禁闭可以很平静,却依然是一种苦难。因此,评判权威应看它建立的关系和交换的条件,而不能只看是否没有公开动乱。

自由而无偿地交出一切的想法,更直接地站不住脚。卢梭认为这种行为自相矛盾——一个人若交出一切,便得不到补偿;所谓的行为也不能产生义务。把这一说法用于整个人民,就必须设想集体陷入疯狂;非理性并不会使某种主张成为权利。完全由一方承担代价的约定,不可能把绝对权威和无限服从变成有效的互惠安排。

自由、子女与道德能动性

卢梭的论证并不止于当代人的同意。即使个人能够处置自身,也不能不可撤回地处置自己的子女。他们生而自由,自由属于他们。在子女能够自行判断之前,父母可以为保护他们、保障他们的福祉而设定条件,却不能无条件、永久地放弃他们。

这一限制带来政治后果——若要声称专断统治正当,就必须让每一代人重新接受或拒绝它。然而,如果人民保有这种选择权,其政府便不再是专断的。继承不能把过去的臣服转变为对从未作出臣服之人的永久权利。

自由也与道德能动性不可分割。放弃自由,不仅是放弃人权,也是放弃人的义务,因为从意志中剥除自由,也就剥除了行动的道德性质。绝对命令与无限服从之间存在矛盾——如果主人有权支配奴隶所拥有的一切,奴隶便没有任何独立权利可以向主人主张。于是,表面上具有约束力的权利,最终沦为一个人向自己提出的主张。

征服、生命与不存在的条约

卢梭也拒绝从战争推导奴役。胜者可以杀死败者、败者可以用自由换取生命的说法,依赖于一种他所否认的杀人权。征服权只建立在强力即正当的主张之上;如果战争不能赋予屠杀被征服人民的权利,也就不能赋予奴役他们的权利。当胜者原本就无权主张败者的生命时,把自由作为生命的代价便是不公平的交换。

这种所谓的辩护循环论证——以奴役权来辩护夺取生命的权利,又以夺取生命的权利来辩护奴役权。即使假定胜者可以杀死所有人,幸存者也只是在强力迫使其服从的范围内负有服从义务。以等价之物换取生命,不会使胜者成为恩人,也不会赋予他超出强力所及的权威。

因此,战败后在胁迫下达成的协议不会终止战争关系。它以这种关系为前提,并使其继续存在;它不是能够把强迫转变为正当统治的和平条约。卢梭的结论斩钉截铁——所谓奴役权不仅不正当,而且毫无意义。“奴隶”与“权利”这两个词彼此矛盾,因为完全由一方承担代价、且只按强势一方意愿强制执行的约定,不能以权利的名义约束另一方。

政治意义

奴役也说明政治社会并非什么。征服一群人和治理一个社会是两种不同的行为。即使一个人接连奴役了大量个人,他们的受制也只会形成一个主人和一群奴隶,而不是一个人民及其统治者。这只是聚集,而非联合;其中既没有共同福祉,也没有政治共同体。

这一区别将卢梭对奴役的否定与他关于正当权威的整体论述联系起来。统治者不能仅凭扩大对许多人的控制就把权力变成权利,人民持续服从也不能单凭这一点证明他们负有服从义务。关键在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否建立在有效约定之上,并保全他们作为自由行动者的地位。如果自由已被完全放弃,互惠义务也不复存在,那么强力或许仍会持续,但正当的政治共同体并未由此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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