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

群体的智慧

《美国宪法》既被呈现为一份阐述政府宗旨的声明,也是思考集体决策的参照。宪法中有关正义与普遍福祉的文字,将服务公众这一理想与一个实际问题联系起来——制度如何整合分散的知识、协调行动并维持合作。

宗旨与共同善

《美国宪法》序言将实现正义和增进普遍福祉列为文件的宗旨。这种表述体现了这样一种期待——政府应服务于超越私人或派系利益的目标。本书将这种期待与詹姆斯·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五十一篇中的论述联系起来——良好的政府必须忠于人民的幸福,并了解实现这一目标的途径。

麦迪逊对派系的忧虑,源于这样一种难题——有组织的利益团体会推动政府追求较狭隘的目标,使公共利益难以实现。即使政治实践受到特殊利益和争取地方拨款的政治操纵,理想依然具有影响力——政治人物仍不断宣称自己服务于共同善,选民也继续期待政府超越狭隘的地方利益。

信息、制度与分权

本书将统一政府的承诺与反复出现的制度难题并置——信息可能分散在不同地方收集,却未能汇总起来。在有关美国情报工作的辩论中,未能预见珍珠港遇袭,促使人们呼吁设立中央机构。九一一袭击事件后,国会再次批评信息共享支离破碎;参议员理查德·谢尔比认为,联邦调查局的分权结构使信息分散在彼此基本独立的势力范围之中。这些例子说明,当必须汇集地方掌握的信息以形成全局图景时,中央协调为何会显得至关重要。

然而,分权也有其独特价值。与特定工作、地点或经验相关的知识可能难以传递,而接近问题的人或许最有条件解决问题。分权安排能够鼓励专业化和独立判断,但不能保证系统某一部分得出的发现会传达到其他部分。因此,制度面临的挑战并非只是在中央控制与地方自主之间二选一,而是在保留地方知识的同时,使其能够为集体所用。

合作与集体供给

公共物品的供给也呈现出同样的制度问题。税收为各类服务和资源提供资金,包括道路、学校、警察与消防保护以及科学研究;即使人们没有作出贡献,也能从中受益。由于许多此类物品具有非排他性,个人便有搭便车的动机;如果搭便车的人太多,这些物品本身就更难维持。2001年,美国国税局审计的纳税申报表仅占全部申报表的百分之零点五,因此,法律本身不足以解释为何纳税遵从度仍然相对较高。

本书将纳税遵从描述为一种合作实践,其基础是互惠,以及相信他人也在作出贡献。玛格丽特·莱维用“有条件同意者”一词指称这种有条件的意愿——当人们相信他人也在缴纳应尽份额,并且逃避义务者可能被发现并受到惩罚时,他们更愿意公平分担。《美国宪法》所确立的公共宗旨,因而不仅取决于政府的正式目标,也取决于维持共同物品的合作。

民主决策

《美国宪法》对普遍福祉的援引引出了一个本书视为不同于预测或企业决策的问题——如何判断政治决策的对错?市场最终可以根据结果接受评估,而企业对于法律界定的自身利益,也有相对明确的说明。对于共同善的政治判断,却没有同样简单的标准。因此,本书区分了两个问题——民主是否揭示了单一的公共利益,以及民主程序能够发挥什么作用。

在本书的论述中,民主并非一种能够保证明智决策或揭示公共利益的机制,而是处理人们共同生活和协调行动所持续面临难题的一种方式。民主实践要求人们接受反对者可能获胜,同时相信珍视的制度会延续,自己也会有再次追求目标的机会。这种经历促成妥协,使政治变革成为可能。因此,《美国宪法》所承诺的正义与普遍福祉,并不意味着每项决策都必然正确,而是与一种集体过程相联系,人们得以借此继续共享政治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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