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实施心肺复苏的医疗指示状态

《纪念医院五日:卡特里娜飓风中的生死抉择》

不予心肺复苏状态是一项指示,要求在患者呼吸或心跳停止后不要实施复苏;它并不意味着患者一概拒绝治疗或救援。在纪念医疗中心的危机期间,这项范围狭窄的指示却产生了远为广泛的效力——医生将持有不予心肺复苏医嘱的患者列为撤离的最后优先对象,把关于是否实施复苏的决定变成了关于先将谁的生命转移到安全地带的决定。

含义与法律范围

不予心肺复苏医嘱由医生签署,通常是在患者或医疗代理人知情同意的情况下作出的。知情同意在美国自20世纪50年代起逐步确立,是为回应历史上的侵害行为而提出的保护措施,旨在要求披露医疗干预的性质、风险、益处和替代方案,从而保障患者对医疗决定的自主权。不予心肺复苏医嘱针对的是一种具体情形——如果患者呼吸或心跳停止,工作人员不应尝试使其复苏。

根据路易斯安那州法律,这项指示不同于生前预嘱。生前预嘱可以让患有终末期且不可逆病症的患者预先要求不实施或撤除维持生命的措施。这一区别在撤离期间至关重要——仅仅持有不予心肺复苏医嘱,并不意味着患者拒绝持续照护或不应获救。

从医疗指示到撤离优先顺序

危机早些时候,纪念医疗中心的医生设立了一项例外规定,偏离了原本优先撤离病情最重患者及依赖机器维持生命患者的规程。所有持有不予心肺复苏医嘱的患者都要最后撤离。重症监护室里有四名持有此类医嘱的患者,其中包括海伦·布雷肯里奇和珍妮·伯吉斯。医院医疗委员会主席理查德·戴克曼后来表示,他当时以为法律要求这类患者必须患有经认证的终末期或不可逆病症。他认为,若灾难降临,这些患者失去的最少——这种理由模糊了不予心肺复苏医嘱与生前预嘱之间的区别。

患者在医院内的转移过程,显现了这项政策的实际含义。在五楼走廊,运送人员看到一名卧床女性的不予心肺复苏医嘱后,便中止了她的撤离,还一再绕过她转运其他患者。护士接到指示,不要告诉她的女儿,医嘱就是原因。他们只说,她母亲并非楼层上唯一留下的患者;那里另一名患者已经死亡。

这名女儿曾同意为依赖氧气、九十三岁的母亲签署这项医嘱,因为她不希望母亲在心脏骤停后接受复苏。她认为这一选择仅适用于复苏,而非遗弃。得知当时的情况后,她要求撤销医嘱。后来找到一名医生将其撤销,患者随即被带到楼下,前往直升机坪,并度过了眼前这场劫难。她的抗议揭示了拒绝心肺复苏与被剥夺逃生机会之间的实际区别。

不一致的执行与患者经历

这项撤离规则也适用于新奥尔良LifeCare医疗机构医院。安吉拉·麦克马纳斯原以为身体虚弱、七十岁的母亲怀尔达很快就会获救;她听到工作人员讨论推迟撤离持有不予心肺复苏医嘱患者的决定。她恳求撤销母亲的医嘱,但工作人员告诉她,当时没有医生可以办理。由此可见,恰恰在一项医疗指示的后果发生变化、患者的代理人又需要接触医生时,这项指示可能变得难以撤销。

这一状态并未以一致的方式决定每位患者的命运。两名护士整夜照护着两名仍然存活、持有不予心肺复苏医嘱的患者。后来的叙述还表明,患者分类方式并不一致——一些医生回忆说,他们为这类患者使用了第四类;另一些患者则在病房内接受评估,有时还会重新分诊。这些临时系统相似,却并不完全相同。记录呈现了一项后果重大的政策,同时也显示,这种做法并不稳定,分类及其适用方式可能在医院各处发生变化。

珍妮·伯吉斯是重症监护室患者之一;她的经历使这项撤离决定与长期存在的医疗服务机会不平等相联系。她曾在新奥尔良的医院和护理院担任护士三十五年,但由于她是非裔美国人,尽管可以在许多私立医院照料患者,却没有资格在那里接受治疗。她出生时,纪念医疗中心刚于1926年以南方浸信会医院之名开业;四十多年后,她才得以成为那里的患者。本文并未证实种族决定了不予心肺复苏规则;但它将这项规则对待伯吉斯的方式,与长期影响她获得医院服务机会的排斥历史并列呈现。

后果与意义

对一名患者的女儿来说,不予心肺复苏的意思是,如果母亲心脏停止跳动,就不应尝试复苏。在撤离过程中,同一状态却被当作推迟救援的理由。这种落差并非只是措辞上的差别——它改变了患者在队伍中的位置、家属得到的信息,以及他们能否在某项指示影响患者安全之前请求医生予以更改。

这一事件凸显了医疗指示的适用范围是灾难照护中的核心问题。患者仅仅拒绝一项特定干预,可能被当成对其生命价值或优先次序作出的更广泛判断。女儿坚持说,她从未希望母亲被留下;而护士则在接到离开楼层的命令后仍决定留下照护患者。这些事例展现了这种转变所带来的实际影响,同时也说明,不予心肺复苏状态本身并不等同于拒绝照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