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吉尼亚州宪法
《联邦党人文集》《联邦党人文集》援引弗吉尼亚州宪法,作为证据说明,正式宣告权力分立本身并不能防止权力集中。其措辞坚持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彼此分立,然而麦迪逊所描述的制度安排却使任命权、任期乃至个别赦免案件都处于立法机关掌控之下。这种对照使该宪法成为检验宪政设计的实际范例——纸面规则需要制度手段来维护。
宣告分立及其例外
宪法规定,三个部门应当彼此分立且各自独立,任何部门都不得行使本属其他部门的权力。宪法还禁止任何人同时行使一个以上部门的权力,但允许郡法院法官有资格进入议会的任一院。因此,文本将权力分立作为一项治理原则,同时明确允许有限的权力重叠。
麦迪逊着重比较这一宣告与政府实际安排之间的矛盾。首席行政长官和行政委员会由立法机关任命,而立法机关每三年可以更换两名委员会成员。主要行政与司法职位均由同一部门任命。有一例中,行政部门的赦免特权归立法机关掌握。因此,宪法自身的例外条款和任命规定,使其所宣告的明确分立变得复杂。
依附与立法侵权
对麦迪逊而言,决定性的弱点不仅在于权力有所交叠,更在于行政和司法部门依附于立法机关。他援引曾任弗吉尼亚州首席行政长官的托马斯·杰斐逊,描述由此造成的后果——立法机关的权力伸入其他部门,使这些部门在立法机关自行承担行政或司法职能时,缺乏有效屏障。由于立法决定可以采取议会法案的形式,它们便能约束本应有能力抵制这些决定的部门。
杰斐逊的论述指出了具体的侵权形式。立法机关裁定了本应作为司法争议处理的权利问题,而在立法会议期间指挥行政事务也已成为惯例。危险在于权力与依附并存——如果一个名义上独立的部门,其职位或行事能力受制于立法机关,它就无法可靠地制衡立法机关。
《联邦党人文集》对这一例证的运用
麦迪逊将弗吉尼亚州与宾夕法尼亚州并列,作为来自各州经验的证据,而非把权力分立仅仅视为抽象格言。弗吉尼亚州的例子尤其具有启发性,因为其宪法明确宣告各部门彼此分立。因此,这一例证凸显了他对宪法措辞与宪法保障的区分——宣告界限并不能确保官员具备维护界限的手段或制度独立性。
这种论证也将弗吉尼亚州的例子与麦迪逊关于制衡的更广泛论述联系起来。问题在于权力逐渐集中,而不仅是权力突然被夺取。每个部门都必须拥有宪法赋予的手段和个人动机来抵御侵权;否则,人民的最终权威仍将是主要制约,却缺乏充分的辅助保障。弗吉尼亚州的制度安排说明,若没有有效的独立性,宣告分立仍可能使立法机关占据主导地位。
麦迪逊的论述并未将弗吉尼亚州宪法视为所有条款都有缺陷的证明,而是选取若干特点——立法机关的任命权、更换行政委员会成员的权力、共同负责填补主要职位,以及立法机关掌握赦免权——来说明依附关系如何侵蚀文本宣告的权力分立。该宪法在论证中的意义,正是揭示宣告原则与实际制度结构之间的反差;这一反差表明,制度制衡并非装饰,而是不可或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