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联成员各自为政导致的无政府状态
《联邦党人文集》邦联成员各自为政导致的无政府状态,指的是共同政府必须通过拥有主权的成员治理,而不能直接向人民制定并实施法律时所产生的不稳定。在《联邦党人文集》中,这并非单纯由不利环境造成的混乱,而是一种反复出现的制度性弱点,在美国邦联以及历史上的联盟和帝国中均可见到。这一论点最关键的结论是——联盟不能仅靠向组成政府发号施令来确保共同义务得到履行;没有有效的权威与责任,法律便会让位于规避、争斗和强制。
定义与制度机制
这些文章将邦联制下的无政府状态描述为执行失灵。美国邦联要求十三个各自拥有主权的实体一致同意,重要措施才能生效。实际上,联盟的决策取决于各州政府,而每个州都能根据自身眼前利益和地方便利来判断共同措施。这种安排增加了拖延和不服从的机会,同时使中央政府缺乏可靠手段来落实其决策。
由此产生的弱点不断累积。各州履行义务的程度不一,使履约较多的州有理由质疑,为何自己要承担超过应有份额的共同负担。随着各州屈从于眼前利益,对联盟的支持也相继消退。联盟的措施未能执行,各州拖欠义务的情况日益严重,全国政府的运作几乎陷于停顿。因此,这些文章把集体依赖规则与激励问题联系起来——一些成员的失职会促使其他成员退出。
这一机制也构成了更广泛定义的基础。法律针对政治共同体而非个人的政府,被描绘成一种“凌驾于主权者之上的主权与政府”——形式上的权力范围令人印象深刻,实际控制力却很弱。这些文章将普通行政官员温和的权威,与成员抵抗时必须以武力取代法律的制度相对照。邦联之所以陷入无政府状态,并非因为它没有制度,而是因为其制度无法可靠地约束那些仍保有最终服从或拒绝权力的成员。
美国危机与改革理由
美国的实例赋予这一概念直接的政治力量。这些文章主张,全国制度的缺陷已变得显而易见,以至于拟议宪法的反对者和支持者都承认有必要作出改变。人们形容国家已陷入蒙受国耻的境地——义务遭到违反,债务未获妥善安排以供偿还,本应交还的外国占据据点仍未归还。
这种弱点还不止于此。全国政府缺乏军队、国库和有效的政府能力,无法应对侵略。西班牙禁止美国人航行于密西西比河;公共信用似乎受到严重损害,商业衰退,外国列强也可以把美国代表视为毫无实际权威的人物。这些例子使论点具体可见——无法履行承诺或捍卫自身利益的联盟,不仅会在国内失去信心,也会在国外失去地位。
这些文章解释了为何这些状况并非突然发生的意外。制宪会议提出的变革,被视为针对既有邦联在实际运作中暴露出的缺陷所作的回应。事后看来,《邦联条例文本》提交批准时,并未充分辨明那些决定性的弱点;其后果是在实际运作中逐渐显现的。因此,这一论点将制度失灵视为证据,说明抽象保证和先前预期无法替代对制度实际运作的经验检验。
历史比较
这些历史实例旨在说明,美国的困境属于更广泛的模式。与安菲克提翁会议结盟的希腊共和国,仍保有独立主权国家的性质,并在联邦会议中享有平等投票权。该会议明文规定拥有广泛职责,包括维护共同福利、战争事务、成员间争端、对侵略行为的惩罚以及接纳新成员。然而,这些文章转而考察希腊联盟后来的历史,以说明邦联机构如何容易受到成员间不和以及外部势力操纵的影响。内部纷争削弱了联盟,使希腊暴露于罗马的干预之下。
亚该亚联盟的记述呈现了这一比较中最严重的后果。罗马人击败马其顿后,联盟成员间的纷争加剧。罗马势力利用有关主权的争端,联盟也因此瓦解。这些文章从这段历史中得出警示——联邦机构的典型危险更多在于成员之间的无政府状态,而非其首脑的暴政。如果成员间的竞争使协调抵抗成为不可能,联盟的正式制度便无法保护自由。
德意志帝国是第二个比较对象,尤其因为其宪制安排似乎承诺了相当大的权威。皇帝及其机构拥有范围广泛、颇具威势的特权,但其治理原则将帝国视为主权者的共同体,将帝国议会视为他们的代表,并把帝国法律视为向他们发出的命令。因此,这些文章称,该帝国既无法约束其成员,也无法可靠地抵御外部危险。其历史以皇帝与诸侯之间的战争、各邦之间的冲突、外国干预,以及被无视或仅部分履行的人员与经费征调为特征。
这一制度描述还辅以反复发生的冲突实例。十六世纪,一位皇帝被迫逃亡,险些被萨克森选帝侯俘获。普鲁士已故国王也不止一次证明自己强于其帝国君主。在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之前,一场长达三十年的战争使帝国陷于分裂——皇帝与一半成员站在一方,瑞典与另一半成员站在另一方。最终,和平由外国列强谈判并强加,其条款也成为德国宪制的一部分。这一比较表明,外部脆弱性是内部纷争的后果,而非独立存在的问题。
含义与论证作用
对历史的回顾旨在论证制度设计,而非罗列过去的失败。这些文章指出,考察邦联政府有助于纠正政治上的错误观念;这些错误曾使公众的疑虑指向了错误的危险来源。文中的比较质疑一种假设,即联盟的主要危险是中央权力过强——一个弱到无法约束其成员的政府,反而可能放任成员间的混乱,使弱小的一方暴露于强大一方的压力之下,并招致外国势力介入。
这一论点最终归结为法律与暴力之间的对比。如果共同规则无法通过合法的公共权威得到执行,替代方案并不是一种稳定的自由,让每个成员各行其是。政治义务失效时,结果便是反复诉诸武力。在这种论述中,有效的全国政府与自由并非简单对立——一个能够治理的制度,也必须安排得使权力机关负有责任、权力受到制衡。这些文章提出的宪法改革,试图让共同政府更有能力采取行动,同时构建分配并约束其权力的制度,以回应邦联制问题。
因此,这一概念将历史诊断与宪法说服联系起来。美国邦联不断累积的失败、希腊联盟的瓦解,以及德意志帝国长期存在的冲突,被描述为同一结构性缺陷的不同表现——如果规则的效力取决于主权成员持续自愿地服从,就无法可靠地治理这些成员。这些文章借助这一模式主张,要维护联盟,仅有原则上的共识并不足够;还需要能够将共同决策转化为有效法律的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