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马里氏族血偿制度
国家为什么会失败:权力、繁荣与贫困的根源迪亚,即血偿,是索马里的一种制度——关系密切的亲族群体共同为成员遭杀害或受伤支付和收取补偿。它将伤害视为群体责任,并提供和解规则;但这些规则是在资源冲突与报复威胁并存的环境中运作的——补偿可以平息世仇,但无论是付款还是习惯权威,都不能保证暴力会就此结束。##社会结构与集体责任索马里人首先以六个大型氏族家族之一作为身份认同,但直接参与迪亚事务的群体,是氏族内部规模较小、以亲族关系为基础的单位。这些迪亚支付群体由关系密切的人组成;成员受害时,群体共同负责筹集补偿,成员伤害他人时,群体则共同负责支付补偿。因此,该制度将个人行为与集体联系起来——针对一个人的侵害,可以被视为针对整个群体的侵害。这些群体生活在政治权威广泛分散的社会中。氏族和迪亚支付群体争夺稀缺的水源与优质牧场,也会袭击邻近群体的牲畜。社会中虽有苏丹和长老,但他们没有真正的权力强制服从;影响氏族或群体的决定,可以在成年男子参加的非正式议事会上讨论。在这种环境下,迪亚为群体间的义务提供了既定框架,却不是能够可靠执行这些义务的中央权威。## 《赫尔》及其规则迪亚支付群体的义务载于《赫尔》之中;《赫尔》是一套规范其与其他群体交往的权利、义务和规则。虽然当时既没有成文法典,也没有正常运作的警察和法院体系,但伊斯兰教法提供了一个框架,非正式法律嵌入其中。随着殖民统治到来,一些《赫尔》开始被记录下来,使此前作为习惯义务运作的详细规则得以保存。1950年3月8日,一名英国地区专员记录了哈桑·乌加斯支系的《赫尔》。该支系是迪尔氏族的一个亚氏族迪亚支付群体,在英属索马里兰约有1500名男子。其开篇条款规定了杀人或伤害发生后如何分配补偿。若外部群体杀害一名哈桑·乌加斯成员,其近亲可从总额为一百峰骆驼的血偿中获得二十峰,其余八十峰由哈桑·乌加斯群体分摊。若外人致伤一名成员,且伤害估价为三十三又三分之一峰骆驼,则伤者获得十峰,其余部分交给其吉福群体,即迪亚群体的一个子群体。若群体内部发生杀人事件,补偿定为三十三又三分之一峰骆驼,且只支付给死者的近亲;若责任人无力支付全部或部分补偿,其支系须予以协助。因此,这些规则区分了不同类型的伤害,也区分了有权领取补偿的人。规则还明确表明,义务可以超出直接责任人——无力付款时,亲族共同承担责任;同样,更广泛的群体也共同分得所收到的补偿。另一条款涉及尚未达到身体暴力程度的行为。哈桑·乌加斯成员若在群体议事会上侮辱他人,须向受辱者支付一百五十先令。##补偿、世仇及其局限《赫尔》中关于杀人和伤害的大量条款,反映了氏族与迪亚支付群体之间几乎持续不断的冲突。群体成员犯罪时,受害者所属群体可以要求集体补偿。若未支付血偿,责任人所属群体就可能面临集体报复。因此,迪亚建立了公认的和解途径,但其效力仍与冲突可能重燃密切相关。随着现代交通工具进入索马里,同一框架也被用于处理机动车事故中的死亡或受伤事件;习惯补偿规则由此延伸到新的情境,但其集体责任逻辑并未改变。1955年哈巴尔·托尔·贾洛人与哈巴尔·尤尼斯人之间的争端,展现了这一制度解决世仇的能力,也揭示了局势升级的风险。两群人的牲畜在多姆贝雷利地区彼此相邻的地方放牧,一场关于骆驼放牧的争执使一名哈巴尔·尤尼斯人受伤。尤尼斯人随后报复,杀死了一名托尔·贾洛人。依照血偿规则,尤尼斯人提出补偿,托尔·贾洛人接受了。按照惯例,补偿须以骆驼形式当面交付。然而,在交接时,一名托尔·贾洛人误将一名尤尼斯人认作凶手所属迪亚支付群体的成员,遂将其杀死。原本旨在和解的交接反而引发了更大规模的冲突——此后四十八小时内,十三名尤尼斯人和二十六名托尔·贾洛人被杀。战事又持续了一年。英国殖民当局召集两个氏族的长老,最终促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血偿交换,并在随后三年内完成支付。这一事件表明,补偿不仅取决于双方同意的规则,也取决于能否正确辨认当事方,并在履行和解时避免引发报复。##政治意义支付补偿并不一定能结束冲突。世仇可能暂时平息,之后又再度爆发,因为血偿是在武力威胁下支付的,而且本身并不能建立一个能够强制实现持久和平的权威。同一种使补偿成为可能的集体结构,也可能扩大责任范围——群体须为其成员的行为负责,而和解中的失误或差错可能使群体再次陷入对抗。理解索马里政治组织的整体状况时,这一区分十分重要。权威分散并不意味着人们缺乏规则或管理争端的制度;《赫尔》规定了详细、有时分配得十分精细的义务。但在缺乏中央国家来执行秩序或保障产权的情况下,习惯性补偿无法在不同群体之间建立可靠的和平。因此,迪亚既是一种社会调节机制,也体现了自身的局限——它规范亲族群体之间的协商,却使执行依赖于这些群体自身的报复能力与达成协议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