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尼斯大议会
社会契约论威尼斯大议会是卢梭检验政治制度应如何分类的具体案例。他没有把威尼斯视为单纯的贵族制国家,而是指出,其议会规模庞大,成员享有的政治特权有限,使共和国的结构更为复杂;这一比较也说明了为何威尼斯采用抽签,而没有终身统治者的日内瓦却不采用。
组成与政治性质
卢梭反对仅仅因为全体人民都无权参与政府,就认为威尼斯是真正的贵族制国家。在这种情况下,他写道,贵族自身便构成了人民。然而,属于贵族并不意味着能够平等地担任公职——贫穷的巴尔纳博特人尽管属于贵族阶层,却无法担任官职。他们的身份所带来的,只是“阁下”的称号以及在大议会中就座的权利。
议会的规模进一步使这一标签变得复杂。卢梭将其人数与日内瓦总议会的人数相比较,并指出,威尼斯显贵成员享有的特权并不比日内瓦普通公民多。因此,在卢梭看来,议会并非由一个规模小、特权鲜明的统治圈子组成,而是一个范围广泛的团体;其成员构成削弱了将威尼斯称为贵族制国家的依据。
与日内瓦的比较
卢梭将威尼斯和日内瓦的社会等级相互对应,使制度比较更为具体。日内瓦的资产阶级对应威尼斯的贵族;日内瓦的本地人和居民对应威尼斯的市民和人民;日内瓦的农民则对应威尼斯大陆领地上的臣民。这些对应关系并未抹去两个共和国之间的巨大差异,却使卢梭得以论证,若不考虑规模,威尼斯的政府并不比日内瓦的更具贵族性质。
这一比较的关键,在于国家的社会构成与任命官员的方式之间的区别。卢梭解释说,日内瓦没有终身统治者,因此不需要像威尼斯那样采用抽签。威尼斯的做法并不能证明其政府是纯粹的贵族制;相反,这表明抽签发挥何种作用,取决于政治安排的混合性质。
选举与制度适配
威尼斯大议会的例子,出现在卢梭关于抽签选举与择人选举的更广泛区分之中。他说,在真正的民主制中,公职是一种负担而非特权;在条件平等的情况下,法律可以通过抽签分派这一负担。但真正的民主制只是一种理想,因此威尼斯大议会所处的制度环境不能简化为这一模式。
卢梭转而按照职位所需的资质来区分公职。对于需要特定才能的职位,例如军事职务,择人更为适当;对于司法职位,如果良好的判断力、正义感和正直品格已足够,而这些品质在组织良好的国家中又为公民普遍具备,那么抽签便适用。威尼斯大议会之所以与这一论点有关,是因为其混合性质说明,必须结合采用选举程序的政府结构来理解这些程序。
在卢梭论证中的意义
卢梭的论述表明,制度分类不能只依据某个机构的名称或声望。大议会的成员构成、贫穷的巴尔纳博特人被排除在官职之外这一事实、它与日内瓦总议会的比较,以及威尼斯采用抽签的做法,都关系到威尼斯实际代表何种政府。这个例子提醒人们,不应把一种选举方式视为某种单一而简单的政体类型的证明——政治制度的意义,取决于围绕它形成的官职与特权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