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议会

社会契约论

在卢梭的论述中,英国议会既是政府机构职能变化的实际例证,也是警示人们不要将选举产生的代表误认为人民主权的案例。下议院可以暂时转为执行事务讨论委员会,但民选议员不能在未经人民亲自批准的情况下使法律成为定案。

制度形式与职能

卢梭描述了一种程序——下议院解散自身,组成全院委员会讨论事务。在这种临时形式下,它不再作为主权机关行事,而成为一个受托机构;之后,它以英国下议院的名义向自身报告讨论过程,再以这一名义重新辩论先前已在委员会中议定的事项。这个例子表明,成员之间关系的变化,可以使一个议会转变为另一种团体,而其成员构成并无明显变化。

这种制度转变有助于解释卢梭关于政府如何建立的论述。他认为,人民能够通过主权突然转化为民主政体,成为官员,并从普遍的立法行为转向具体的执行行为。此后,临时民主政府可以继续存在——如果民主政体是人民选定的形式——也可以奉主权者之名,建立法律所规定的政府。在卢梭看来,英国议会的委员会程序使这一原本令人费解的转变变得可以理解——它是一种实际运作,而非思辨抽象。

代表制与人民主权

议会这一例证与卢梭更为严格的主张并列——主权不可由代表代行。由于主权存在于公意之中,而意志不能由某种中间替代物代表,民选议员便不能在主权意义上成为人民的代表。他们是受托人,获准处理事务,却无权实施具有终局效力的主权行为。

对卢梭而言,未经人民亲自批准的法律无效,根本不算法律。因此,他拒绝接受这样的假设——选出议员就意味着人民将立法权转让给他们。他指出,英国人民把选举期间短暂的自由误认为持续的政治自由——议员一经选出,人民便再次受制于他们不在场时作出的决定。委员会这一例子阐明了制度上的区别,却无法消除这一限制——议会内部的程序灵活性,不能使议员等同于拥有主权的人民。

规模、参与与政治张力

卢梭承认,某些压力使代表制显得颇具吸引力。爱国主义淡薄、私人利益势力强大、国家幅员辽阔、征服以及政府滥权,都促使人们在国家集会中采用议员代表制。然而他警告说,这种安排可能使公共利益从属于特定阶层的利益,令公共事务处于弱势地位。

他通过对比近代代表制与古代政治实践,进一步强化了这一批判。他将代表制与他谴责为有辱人格的封建政体联系起来,并指出,古代共和国甚至君主国都不知晓代表制这一词语和制度。在罗马,保民官从未声称可以代行人民的职能,也从未凭自身权力通过公民决议。直接参与确有实际困难——格拉古兄弟时期,一些罗马公民不得不从屋顶投票。但卢梭认为,这类不便不足以凌驾于权利与自由之上。因此,在他的论证中,英国议会具有双重地位——其委员会程序揭示了治理职能如何转换,而其代表制性质则标明了受托行政与人民持续行使主权之间的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