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下议院
社会契约论在卢梭的论述中,下议院是一个实践例证,说明政治机构如何在主权职能与政府职能之间转换而不更换成员。下议院改组为大委员会时,会暂时作为讨论事务的受托委员会行事;随后,它向自身报告工作,并以全院身份再次辩论相关事项。这个例子清楚展示了作为主权者制定法律与通过受委托机构处理具体事务之间的区别。
制度形式与政治能力
卢梭在探讨一项宪制难题时引入下议院——政府尚未建立之前,政府行为如何可能?一个被理解为主权者或臣民的人民又如何成为行政官员?他的回答是,政治共同体可以通过成员之间关系的改变,突然转变为民主政体。公民仍是同一批人,但其能力发生变化——他们从制定一般法律的行为转向执行具体事务的行为。
下议院的大委员会程序提供了这一转变的具体实例。在指定场合,下议院改组为大委员会,以便更充分地讨论事务。这样一来,它便暂时不再作为主权议事机构行事,而成为一个受托委员会。这种转变发生在制度层面,而非个人层面——同一批成员承担不同的政治职能。
程序与自我审议
这一程序有两个阶段,而非一个阶段。在大委员会开展工作之后,该机构以英国下议院的身份向自身报告结果。随后,它以全院的通常名义,再次辩论先前以委员会名义处理的事项。因此,卢梭的例子强调,以受委托形式进行讨论,并不会抹去下议院的主权角色;下议院会以这一不同身份重新审议委员会的程序。
这种正式的交替化解了主权与政府之间表面上的矛盾。人民不能简单地把立法与执行视为同一种行为,但政治共同体可以安排其成员通过改变彼此行动的关系来履行这两种职能。委员会是一个受托机构,而非取代主权者的机构——它的工作须向下议院报告,由下议院恢复自身角色,对其进行审议。
卢梭理论中的例证
卢梭称这种转变在下议院是日常发生的,以此说明这种转换并非纯属思辨构想。这个例子支持了他的论述——临时民主政府可以通过公意行为建立。如果所采用的政体形式是民主制,这一临时政府便继续存在;否则,它就以主权者的名义,建立法律所规定的政府。卢梭将这一程序视为依照他所提出原则建立政府的正当方式。
因此,下议院在此处的重要性,与其说在于它完整呈现了英格兰的宪制安排,不如说在于它是一个界限清晰的制度例证。从全院转为大委员会、再恢复全院身份的过程,使一种概念上的区别在实践中清晰可见——同一政治机构可以通过成员之间不同的关系进行审议与执行,而受托委员会向其报告的主权权威则始终有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