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7年伦敦国际捕鲸会议与公约

鲸:巨兽的传奇

1937年国际捕鲸会议与公约标志着各国政府警告最大型鲸类可能遭到灭绝之际,国际社会进一步尝试监管工业捕鲸。该协议确立了广泛的季节性保护和物种保护措施,但其期望达到的范围超出了实际参与程度——日本没有加入,其南极捕鲸业仍在发展。

背景与目标

一项在国际联盟主持下于1935年拟定的国际协议已被证明不足以解决问题。1936年5月,在奥斯陆举行的一次会议上,英国和挪威就禁捕期以及与捕鲸工厂船协同作业的捕鲸艇数量限制达成一致。拟议的禁捕期为12月至3月,但参与方范围狭窄、适用范围有限,未能解决更大的问题。

英国随后承认自身在该行业中的利益,同时站到了重新加强管控努力的前沿。1937年5月,一场扩大举行的会议汇集了南非、美国、阿根廷、澳大利亚、德国、爱尔兰、新西兰、挪威和英国的代表。警告十分严峻——英国农业与渔业大臣W·S·莫里森表示,若继续捕猎,蓝鲸将遭到灭绝,南极捕鲸业也很快会终结。

公约的保护措施

会议宣布通过一项公约,规定每年有九个月禁止远洋捕鲸。公约还规定在部分区域提供全面保护,并绝对保护某些鲸种、幼鲸以及伴有幼鲸的雌鲸。体型低于规定尺寸的鲸也受到保护。包括南半球捕鲸站在内的陆上捕鲸站,则须遵守为期六个月的禁捕期。

这些规定同时应对了多种压力——公海捕猎的规模、幼鲸和携幼雌鲸的脆弱处境,以及对未达规定体型鲸类的捕获。因此,公约不再停留于笼统呼吁克制,而是具体规定了捕猎季节、区域和受保护的鲸类类别。然而,公约仍依赖各国遵守,并未将每一项不断扩张的捕鲸行动纳入同一套规则。

参与范围的局限

会议希望其他国家,尤其是日本,加入公约。日本从挪威学习了现代捕鲸技术,并于1934年开始驶入南冰洋。日本拒绝加入国际协议;五年之内,已有六艘日本捕鲸工厂船在南极水域作业。因此,公约的保护目标与其成员覆盖范围之间的差距几乎立即显现。

接下来的几年表明,监管与大规模捕杀可以并存。1939年5月,一名挪威船长因捕杀一头身长59英尺、未达到70英尺限长的雌性蓝鲸而遭到起诉。然而,英国和挪威仍合计造成每年3万头鲸的捕获量,占其中百分之九十五。公约确立了具体的保护措施,也推动种群衰减成为明确的国际关切,但它并未终结工业捕鲸,也未能确保各国一致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