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员遴选中的种族歧视

正义的慈悲:美国司法中的苦难与救赎

陪审员遴选中的种族歧视在宪法禁止后仍然存在,只是从明目张胆的排斥转变为更难提出异议的做法。在阿拉巴马州门罗县这个黑人占人口百分之四十的县,检察官仍可在死刑案件中剔除几乎所有黑人候选陪审员;沃尔特·麦克米利安受审时,陪审员遴选仅持续了几个小时,法官对辩方针对检察官所作剔除提出的异议不加审查便予以驳回。这种做法影响了谁有资格作出裁决、哪些社区能够得到代表,也影响了黑人被告对审判是否公平能够抱有多少信心。

正式禁令,持续规避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十九世纪八十年代于斯特劳德诉西弗吉尼亚州案中裁定,将黑人排除在陪审员职责之外违宪。然而,这项裁决并未迅速改变南方陪审团的组成。1945年,最高法院维持了一项得克萨斯州法律,该法将每起案件中的黑人陪审员人数限制为一人。在深南部,陪审员名册往往依据选民登记名单编制;歧视性的投票做法阻止非裔美国人登记,因而也将他们排除在外。

《投票权法》的通过本身并未终结这种排斥。书记员和法官继续借助其他手段,使陪审员名册大体由白人构成。地方陪审委员会可以援引法律规定的智力和品行标准,将非裔美国人和女性排除在外。结果,法院在形式上承诺人人享有平等机会,与实际组成的陪审团之间反复出现落差。

候选陪审员群体与无因剔除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定,陪审员候选群体中种族和性别代表性不足违宪。在一些社区,这意味着黑人开始收到出席通知,得以接受陪审员资格遴选。但这项宪法规则针对的是候选群体的代表性,并未保证被排斥群体的成员实际上能够担任陪审员。该规则禁止因种族或性别而排斥候选人,却仍给检察官留下很大的裁量空间,以决定最终陪审团的组成。

无因剔除成为行使这种裁量权的主要手段。尽管最高法院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中期已裁定,带有种族歧视性的无因剔除违宪,但证明歧视的标准极为严苛,以至于此后二十年间没有任何挑战成功。检察官继续剔除全部或几乎全部黑人候选陪审员,实际效果往往是在没有公开宣称种族规则的情况下,维持全白人陪审团。

这种做法在死刑案件中的影响尤其显著。在黑人占百分之四十或五十的县,黑人被告常常面对全白人陪审团。排斥并不仅仅关乎哪些人出现在法院——它决定了哪些观点能够进入陪审团的评议室,也使被告只能由那些成员所属社区遭到系统性排除的陪审团来裁决。

巴特森案与改革的局限

1986年,巴特森诉肯塔基州规则为被告提供了更直接的途径,以质疑检察官带有种族歧视性的无因剔除。该裁决给黑人被告带来了新的希望,但其效果并非陪审团自动实现种族融合。书中将这项裁决描述为迫使检察官寻找更有创意的方式来排除黑人陪审员——法律壁垒虽已建立,歧视性遴选却能绕过这道壁垒作出调整。

阿拉巴马州的政治格局凸显了负责提起公诉的机构存在失衡。1987年,该州全部四十名民选地方检察官都是白人,尽管有十六个县的黑人占人口多数。随着非裔美国人行使投票权,立法者调整了县的划分方式,使包含黑人占多数县的司法巡回区仍保有白人多数。在麦克米利安案中担任检察官的泰德·皮尔逊,相较于职业生涯早期,必须更加关注黑人居民的关切,但任职期间,这种关注的增加并未带来实质改变。这一背景本身并不能证明任何一名陪审员是如何被剔除的;它揭示的是地方检察权运作所处的更广泛结构。

麦克米利安的审判

麦克米利安案即将开庭时,他已担心自己将面对怎样的陪审团。死囚区的其他男子讲述,检察官如何利用无因剔除,将黑人候选陪审员从他们的案件中排除;在那里,几乎所有人受审时面对的都是全白人或几乎全白人的陪审团。他们的经历让一名等待死刑审判的审前被告切实感受到这种风险。

麦克米利安本人的陪审员遴选只持续了几个小时。皮尔逊通过无因剔除,将那一小群获通知参加陪审员遴选的非裔美国人全部剔除,只留下一人。麦克米利安的律师提出异议,但法官不加审查便驳回了他们的申诉。这一幕让漫长的排斥历史在法庭上有了直接体现——黑人候选陪审员虽已收到通知,却几乎全在陪审团组成之前遭到剔除。

此案展现了禁止种族排斥的规则与能够识别并纠正这种排斥的程序之间的距离。巴特森规则使提出质疑更为可行,但麦克米利安的异议未能阻止黑人候选陪审员几乎被全部剔除。这种做法长久以来的重要影响就在于这种落差——即使黑人在形式上能够进入陪审员候选群体,实际组成的审判陪审团仍可能几乎无法反映所在县或被告所属社区的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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