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世纪

母亲不会

第四世纪是书中杀婴史的转折点——它标志着允许部分父母处置子女的罗马法律秩序走向衰落,也标志着基督教开始将杀婴视为杀人罪。这一转变并未被描绘成通往道德进步的截然断裂,而是漫长历史中的一个转折;在这段历史中,法律谴责杀害儿童,却以不平等的方式给予母亲、新生儿和精神疾病患者保护或归咎。

罗马的做法与转折点

在这一变化发生之前,书中描述罗马的杀婴既十分常见,在基督教传入之前也受法律保护。《十二表法》中的家父处置子女权所述的权力,允许一家之主拒绝有缺陷的子女。家庭无力或不愿供养新生儿时,也会发生这种做法;孩子是女孩时亦然。因此,这段叙述不仅将决定归于家庭内部的权威,也将其置于一种社会秩序之中——儿童能否存活,可能取决于其性别、被认为的身体状况以及家庭资源。

第四世纪为本章划定了宽泛的历史界限,而非指向某项有确切日期的改革。第一位信奉基督教的罗马皇帝谴责杀婴;他去世后,杀婴构成杀人罪的观念开始逐渐普及。这一变化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改变了理解这一行为的类别——父母杀害子女不再仅被视为家庭自行处置的对象,而被视为犯罪的受害者。叙述将这一发展呈现为法律与道德框架上的重大转变,而非证明其背后的条件或做法立即消失。

谴责及其矛盾

对杀婴日益增长的反对,并未带来毫无矛盾的保护史。教会反对杀害儿童;然而,正如书中强调的那样,教会也谴责非婚生子女,使他们长期陷于匮乏。直到十八世纪很晚的时候,这些儿童仍缺乏法律权利和保护,并承受着加诸其母亲身上的社会污名。这种对照揭示了当时道德转变的局限——一个社会可以愈发承认儿童是不得被杀害的人,同时仍拒绝给予弱势儿童安全保障和社会地位。

书中也将罗马与基督教之间的转变,与其他宗教和历史立场并置,但并未将它们视为相同。书中指出,《古兰经》17:31禁止因贫困杀害子女,明确禁止因恐惧贫困而杀害儿童。合起来看,这些例子表明,这段历史并非某个时代发现普遍规则的简单进程;书中将不同形式的宗教谴责,与杀婴法律地位的变化并列呈现。

这一法律区分的长远影响

后来的法律一再回到这样一个问题——杀害新生儿的母亲,是否应当像其他犯下杀人罪的人一样受到对待。在英国,维多利亚女王出面干预,使杀害婴儿的女性不致被判处死刑。在西班牙,从1822年起,杀婴一直是独立于杀人罪的单独罪名,直至1995年《刑法典》废除这一类别。早期的表述将较轻的罪名与母亲企图掩盖自己的失贞联系起来;后来的提议则将关注点转向分娩带来的情绪压力以及产褥期。这些后来的争论并非第四世纪变化的必然结果,却表明杀人罪与杀婴罪之间的界限长期悬而未决。

这段历史为书中关于爱丽丝·埃斯帕内特案件的叙述提供了背景,但并未决定案件的结论。她的辩护援引《西班牙刑法典》第20.1条;根据该条,如果心理障碍或精神紊乱使某人无法理解行为的违法性,或无法按照这种理解行事,该人即可免负刑事责任。庭审期间,精神科医生承认,他对产后精神病的诊断依据是爱丽丝·埃斯帕内特的行为及其本人陈述,而非正式诊断。陪审团的裁决最终促使法官以门诊精神治疗替代监禁。放在从罗马家庭权威开始追溯的漫长历史中,这一案件再次凸显刑事责任问题——法律如何回应,不仅取决于发生了什么,也取决于法律如何理解行为人及其行为发生时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