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亥俄州议会

24个比利

俄亥俄州议会修订精神错乱无罪者适用的程序时,成为威廉·斯坦利·米利根故事中举足轻重的一方。俄亥俄州参议院第297号法案于1980年5月20日生效,改变了这类患者申请转至限制较少的安置环境及接受复审的条件。书中将这项措施与围绕米利根收治状况的公众争议联系起来,同时区分了法律条文与关于其制定原因的说法。

立法背景

1979年,俄亥俄州议会审议了对精神错乱无罪者适用现行法律的修订。根据书中所述的既有安排,个人可以转至限制较少的环境,患者也有权定期接受复审。拟议的修订使转院程序和复审时间安排都更为严格,也更公开。

辩论展开之际,米利根仍在利马州立医院,并希望通过上诉回到雅典接受治疗。他的案件已经引起人们关注安置和治疗决定所产生的实际影响。因此,这项立法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的——一名患者的收治状况已经与一场更广泛的争论交织在一起,争论的焦点是州政府应如何管理那些因精神错乱而获判无罪的人。

俄亥俄州参议院第297号法案的条款

根据新法,因精神错乱而被裁定无罪的患者若要转至限制较少的环境,县检察官有权要求在犯罪发生地的司法辖区举行听证会。该条款赋予检察官正式提出异议、反对转院的机会;转至限制较少的照护环境,不再被描述为可以在没有这一额外听证程序的情况下进行。

该法案还将患者复审间隔从每90天一次改为每180天一次。与此同时,听证会向公众、新闻界和电视媒体开放。综合来看,这些条款改变了复审的频率和旁听范围——患者两次复审之间的等待时间更长,而法庭和治疗系统以外的人也可以旁听相关程序。

倡议与通过

曾起诉米利根一案的伯尼·亚维奇后来告诉丹尼尔·凯斯,他曾参与俄亥俄州检察官协会负责起草新法的小组委员会。亚维奇将该小组的工作与米利根事件引发的公众抗议联系起来。他的说法直接说明了案件引发的公众反响与起草过程之间的联系,同时也明确指出,他参与的是小组委员会的工作,而非整个州议会的工作。

该措施以俄亥俄州参议院第297号法案的形式通过,并于1980年5月20日生效。曾主持米利根刑事案件的法官杰伊·弗劳尔斯后来告诉凯斯,这项法律之所以通过,是因为比利。由此,书中给出了两种各有出处的解释——亚维奇称起草工作是对公众抗议的回应,而弗劳尔斯则指出,米利根是该法案通过的原因。

公众认知与后果

许多人后来称这项措施为“哥伦布《调度报》法”或“米利根法”。这些称呼保留了争议从个案纠纷演变为公共与立法议题的过程——一项适用于整类患者的法律,在公众心目中与一个备受瞩目的个案联系在了一起。

法律规定的程序变更本身并未确立新的诊断,也没有解决围绕米利根的临床问题。相反,这些变更调整了在因精神错乱而被裁定无罪后进行复审和转院的规则。在书中的叙述里,俄亥俄州议会的重要性在于,这些决定从个别治疗和安置问题转向了在公众审视下形成的立法;同时,这项措施也为这些决定增设了程序障碍,并使其受到更多公众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