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兰克林县检察官办公室
24个比利富兰克林县检察官办公室在起诉威廉·斯坦利·米利根一案中扮演了不同寻常的直接角色。校园强奸案激起公众愤怒后,县检察官乔治·史密斯绕过办公室通常采用的随机分配程序,挑选两名资深检察官负责此案。他们对案件的信心,以及他们与辩方围绕精神科证据的交锋,使检察官办公室成为这场起诉中的核心机构力量,而案件最终取决于精神疾病与刑事责任问题。
指派案件与公众压力
办公室通常由重罪部门负责人分派案件,由其随机挑选一名资深检察官,通常在审判前两三周作出安排。即使是重大谋杀案,也很少由检察官办公室领导直接指派。因此,乔治·史密斯的介入是个显著例外——他召来两名资深检察官,并指示他们大力起诉,因为围绕此案的宣传已经激起公众愤怒。
11月3日提交的起诉书指控威廉·斯坦利·米利根犯有三项绑架罪、三项加重抢劫罪和四项强奸罪。每项罪名均属一级重罪,可判处四年至二十五年监禁。指控的严重程度加上公众的关注,有助于解释为何办公室没有把此案当作常规事务处理。
检察官的策略
被指派的检察官是特里·谢尔曼和伯纳德·扎利格·亚维奇。三十二岁的谢尔曼以严厉处理性犯罪著称,并称自己此前从未在陪审团审理的强奸案中败诉。审阅案卷后,他认为这是一起证据极其有力的起诉案件,并列举了搜查令、物证、指纹和辨认结果。三十五岁的亚维奇在加入检察官办公室前,曾担任公设辩护律师四年。他起初也认为此案对检方格外有利。
谢尔曼的笃定影响了办公室对辩方所采取的公开立场。他与朱迪·史蒂文森交谈时表示,不会进行认罪协商,检方将寻求定罪并要求最高刑罚。然而,亚维奇处理刑事案件时曾站在另一方,这段经历让他发现了谢尔曼不以为意的弱点——辩方可能提出精神错乱抗辩。两人的差异不仅仅是性情不同,也暴露出检方的战略盲点——他们过于相信,仅凭物证就能决定案件结果。
精神科证据与特权争议
在威利斯·C·德里斯科尔医生于1978年1月8日和13日对威廉·斯坦利·米利根进行检查后,辩方对其精神状态的担忧变得更加具体。德里斯科尔报告称,诊断结果为急性精神分裂症,并认定米利根当时无法理解诉讼程序,也无法充分协助辩护。1月19日,朱迪·史蒂文森和加里·施魏卡特向杰伊·弗劳尔斯法官提交了该报告,以支持他们关于委托人无法协助准备案件的主张。法官下令由西南社区心理健康中心的司法精神病部门进行检查。
这次检查引发争议——米利根向法院指定的临床医生所作陈述,日后能否被用来对付他。加里·施魏卡特坚持要求这些信息继续受到保密特权保护;谢尔曼和亚维奇反对这一限制。公设辩护律师威胁要建议米利根不要与检查人员交谈,杰伊·弗劳尔斯法官也一度几乎以藐视法庭罪追究他们的责任。各方最终达成妥协——只有当米利根出庭为自己辩护时,检察官才能就检查过程中涉及的不利陈述向他提问。辩方接受了这些条件,并允许访谈继续进行。对检察官办公室而言,这项妥协保留了一条有限途径,使其能够使用相关材料,但未能取得检察官原本寻求的更广泛查阅权。
保密与案件结果
随着案件审理推进,检察官办公室还负责避免诊断结果公之于众。直到1978年9月,知道米利根多重人格诊断的人仅限于为他治疗的人、检察官和法官。公设辩护律师认为,披露诊断会使案件变成媒体事件,并增加治疗难度。亚维奇同意,由于诊断尚未在法庭上公开,暂不披露符合他作为检察官的道德责任。9月27日,《哥伦布公民日报》率先报道此事,诊断结果由此公之于众。
最终裁决表明,案件已远远偏离谢尔曼最初所设想的胜券在握局面。杰伊·弗劳尔斯法官以缺少佐证证据且作案手法并不相似为由,驳回第一项强奸指控。对于其余指控,法庭审议了各方共同认可的医学证据——医生一致认为,米利根在案发时患有精神疾病,无法辨别是非,也无法克制自己不实施这些行为。法官裁定,第二至第十项指控均因精神错乱而不负刑事责任。该裁决并未抹去检察官办公室早期的信心或其积极起诉的努力;它确立了此案的决定性问题不仅在于能否证明被控行为发生,还在于米利根是否应为这些行为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