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利勒里特盗窃刑罚制度
乌托邦波利勒里特盗窃刑罚制度是拉斐尔详细举出的一个例子,说明社会如何在不处决罪犯的情况下惩罚盗窃。在波利勒里特人中,首先要赔偿损失;其余刑罚则是强制性的公共劳动,由共同体供养和监督,并保留重获自由的可能。与英格兰处决窃贼的做法相对照,这一制度所体现的惩罚,不仅针对一个人做过什么,也关乎公众此后能要求这个人做什么。
背景与目的
拉斐尔在约翰·莫顿席间的一场讨论中讲述这一制度。当时,一位英格兰律师赞扬处决窃贼,并疑惑为何盗窃仍然屡禁不止。拉斐尔质疑严厉惩罚就能解决问题这一假设。他认为,如果一个人找不到其他谋生办法,死刑未必能阻止他;与此同时,懒散、贫困和疏于照管等社会状况,也助长了当局随后惩罚的犯罪行为。他更广泛的反对意见是,政府应当防止人们被逼入盗窃,而不是先让他们无以为生,再因其盗窃而加以惩处。
为了说明另一种做法,拉斐尔谈到自己在波斯的旅行,以及他所描述的一个人口众多、治理良好的民族——波利勒里特人。他们每年向波斯国王进贡,但除此之外依照自己的法律自治。他们住在内陆丘陵地带,主要依靠本国肥沃的土地,极少与其他民族通商,彼此之间也没有战争。拉斐尔将这种相对安全、自给自足的环境作为背景,说明其刑罚政策并不把处决当作惩治盗窃的常规手段。
赔偿与公共劳动
被判犯有盗窃罪的人,首先必须向被盗财物的所有者作出赔偿。赔偿金不交给君主——波利勒里特人认为,统治者对赃物的权利并不比窃贼更大。如果被盗财物已不复存在,就评估罪犯的财产以弥补损失。余下的财产归罪犯的妻子和子女,而不归国家所有。
赔偿之后,罪犯须从事公共工程。通常,他们不会因这项劳动而被禁锢或戴上锁链,也不会被关进监狱;如果犯罪情节特殊,则可能需要戴上锁链。他们的劳动旨在通过有用的服务回报社会,而生活供养则来自公共资源。有些地方由慈善捐赠供养他们;另一些地方则由公共收入、定期税收或人头税支付。叙述还描述了一种劳动力安排——私人雇主可以通过公共渠道雇用这些劳动者,报酬略低于雇用自由劳动者的费用。雇主可以用鞭子催促懒于工作的人,而这项劳动既为公众带来收入,也使劳动者得以谋生。
日常制度将劳动与有限且可见的监督结合起来。怠工者可能挨鞭;勤勉工作的人会受到善待,除了判刑所附带的法律身份外,不会受到其他贬抑。夜间会点名罪犯,之后将他们关押起来。因此,这一叙述将日常劳动和公共供养,与用于监管服刑者的更严格规定区分开来。
身份标识、限制与执行
波利勒里特人让这些罪犯的身份一目了然。他们穿着颜色统一、样式独特的服装,头发剪至耳朵上方,并在一只耳朵上留下切口。朋友可以给他们食物、饮料或衣物,但这些物品必须符合规定的颜色;不许赠送礼物或支付钱款。无论是把钱给他们,还是从他们那里收钱,都属于可判死刑的罪行;自由人无论出于何种理由,都不得收取他们的钱。罪犯本人不得持有武器。
他们的行动和交往也受到限制。每个地方辖区都有自己的识别标记,罪犯不得丢弃。禁止离开所属辖区,也禁止与其他辖区的罪犯交谈;即使只是企图逃跑,所受惩罚也与逃跑相同。帮助他人逃跑的罪犯将被处死,协助逃跑的自由人则会沦为奴隶。告发者会得到奖赏——自由人获得钱财,罪犯告发则可获自由,并免于因参与逃跑计划而受罚。因此,这一安排以不同的惩罚和奖赏,使告发比继续参与逃跑更有吸引力。
拉斐尔认为,这些管制使一般的抢劫难以发生。罪犯不得持有武器,拥有钱财本身就可能成为定罪依据,而他们独特的服装和剪短的头发也让藏匿或逃跑变得困难。他说,旅行者通常会雇用他们在不同辖区之间带路,并不担心遭到他们抢劫。他承认可能存在集体密谋的威胁,但认为各辖区之间的交往限制使协同行动难以进行,而举报可得奖赏也会进一步打消密谋的念头。
行为、改过与获释
这一刑罚并不意味着自由永远丧失。服从管束、表现出耐心,并有理由使人相信其行为会有所改变的罪犯,最终可能重获自由。每年都会有一些人凭借良好的品行报告恢复自由。获释的可能性使这套制度具有改过自新的面向——持续服从并证明自己有所改变,可能影响刑罚期限,因此惩罚并非只是不可逆的排斥。
拉斐尔的叙述强调威慑、赔偿、劳动与保全生命相结合。在他看来,这一制度既保护公众,也要求罪犯通过服务弥补自己造成的损害。他认为,受控的条件减少了重犯盗窃的机会,而最终获释的可能性则使罪犯有理由证明自己已改过。这些是拉斐尔对政策效果的主张,并非经报告的审判结果或经过衡量的成效。
英格兰的讨论与叙事意义
当拉斐尔提议英格兰考虑波利勒里特人的做法时,顾问斥之为对国家有害。约翰·莫顿的回应更为审慎——既然这种方法从未试行,就不能预先断定它是否有效。他提议暂缓一名已判死刑者的处决,试行这种替代办法;如果试验失败,仍可处决此人。莫顿还将讨论延伸到流浪者,指出现行法律对他们的处置并未达到目的。
在场者的反应揭示了论点与发言者地位之间的差异。众人起初驳回了拉斐尔的提议,但在莫顿提出相关建议后,却对其加以称赞,尤其赞同其中关于流浪者的部分。因此,波利勒里特制度既是一项刑罚方案,也成为衡量政治劝谏如何被接受的标尺——同一主张由一位发言者提出时可能被视为不可接受,由一位有权势的顾问重述时却可能显得权威。它与英格兰死刑制度的对照,也支持了拉斐尔更广泛的主张——法律应当处理导致犯罪的社会条件及惩罚所带来的后果,而不应以一种极端刑罚将盗窃与谋杀等同起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