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息年豁免
托拉《申命记》中的安息年豁免债务条例规定,每逢第七年,债权人对以色列同胞的债权便受到限制,并将债务豁免与照顾穷人、释放奴仆联系起来。其核心要求不只是到期时免除贷款,更是不可把豁免年将近当作拒绝帮助有需要者的借口。
第七年的豁免
每逢七年期满,债权人必须免除借给邻人或以色列同胞的债务,不得再追讨偿还,因为耶和华宣告了豁免。条例区分会众成员与外邦人——以色列同胞所欠的债务必须豁免,债权人则可以向外邦人追讨债务。
律法将这项定期豁免置于承受产业之地的前景之中。它指出,百姓中没有穷乏人的状态,是听从耶和华诫命并领受所应许祝福的结果;同时也在同一段经文的其他部分承认,地上必不断有穷人。
慷慨救济穷人
豁免年不可成为拒绝有需要者的理由。人不可因为第七年将近就心里刚硬、紧闭双手;相反,诫命要求人张开手,借给借款人足以应付其需要的财物。
经文指出,债权人的盘算是一种危险——预想到贷款不久便会被豁免,可能会促使人拒绝借贷,使穷人向耶和华呼求,并使拒绝帮助的人承担罪责。施予时不可心怀怨恨;百姓受命要保持慷慨,正是因为贫穷将持续存在。
释放希伯来奴仆
同样的第七年原则也适用于卖给另一位以色列同胞的希伯来男女奴仆。服役六年后,必须在第七年释放奴仆;不可让他们空手离去,原主人须从羊群、禾场和酒醡中慷慨供给,把耶和华所赐的分享给他们。
这项义务的根据是百姓自身的历史——他们要记得自己曾在埃及为奴,是耶和华救赎了他们。如果奴仆因眷恋主人家并在那里生活安好而选择留下,就要用锥子穿过奴仆的耳朵,将耳朵钉在门上,以此标明其继续服役;女奴也适用同一规定。律法还告诫主人,不可把释放奴仆看作难事,因为奴仆六年的服役价值相当于雇工工价的两倍。
经济与盟约意义
这些条例通过反复进行的资源转移来安排纾困——债务被免除,贷款被提供以满足需要,离去的奴仆则获得牲畜和农产品作为供给。这些义务限制债权人的追索权和主人留用劳力的能力,同时为处境脆弱的人提供实际支持。
这些条例的理由既关乎经济,也关乎盟约。受命实行的豁免使人回想脱离奴役的救赎,而应许的祝福则与慷慨待人相连。因此,第七年会定期检验人是否让追讨债款或留用家中劳力的心思凌驾于对以色列同胞和穷人的义务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