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城
托拉逃城是指定的聚居地,为无意致人死亡者提供暂时保护,防止报血仇者在社区审理案件之前杀害逃亡者。相关律法规定逃城的地理分布,区分意外致死与蓄意谋杀,并规定保护期限取决于大祭司之死。
目的与分布
在旷野中的指示里,设立六座城,供寻求庇护的杀人者避难——三座在约旦河东,三座在迦南地。这些城既供以色列人使用,也供住在他们中间的外人和寄居者使用。这些城划入利未人的产业——除了六座逃城,以色列人还要给利未人另外四十二座城,总共四十八座,并附有供牲畜和财物使用的周边空地。各支派按其产业的大小分配城邑。
《申命记》后来的指示命令百姓在境内指定三座城,修筑道路并划分土地,使杀人者能够到达避难之处。如果耶和华扩张以色列的疆界,而百姓遵守爱祂并行在祂道路上的诫命,他们就要再增设三座城。因此,这项安排将通往逃城的实际便利与应许之地的扩展联系起来。
意外致死与审判
相关律法通过考察事发情形以及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区分无意致死与谋杀。例如,有人和同伴一起砍柴时,斧头从斧柄上滑脱,击中并致同伴死亡。由于杀人者先前并非同伴的仇敌,也没有意图伤害他,他可以逃到一座城里居住。逃城防止报血仇者因愤怒而长途追赶,赶上并杀害被认定不应处死的人。
《民数记》的律法规定,由会众审判致死者与报血仇者之间的案件。如果判定致死行为并非故意,会众就要使杀人者脱离报血仇者之手,并将他送回逃城。他必须留在那里,直到受圣膏油膏立的大祭司去世;此后,他可以返回自己的产业之地。
这项保护有明确的界限。如果杀人者在大祭司去世之前离开城界,而报血仇者在城外找到并杀死他,报血仇者就不负流血之罪。任何赎价都不能使他提前离开避难之处。因此,这座城提供的是界限明确的庇护,而不是免于社区审判或杀人者所受条件约束的自由。
谋杀、证据与土地
出于仇恨、蓄意埋伏或使用致命武器发动攻击而造成的死亡,被视为谋杀,而非意外。律法举出铁器、手持石器和木制器具,作为造成致命袭击的例子;谋杀者应被处死,逃城不能庇护蓄意杀人者。《申命记》规定,如果有人埋伏邻人并杀害他,那人的城中长老就要把他从逃城带出来,交给报血仇者。
相关律法也规定了审判的保障与限制。只有在证人作证的情况下,才能处死谋杀者;一名证人不足为凭,《民数记》的指示也要求死刑案件有证人。不得接受任何赎价来代替处死犯有死罪的谋杀者。这些规定将查明罪责和执行惩罚的程序,与给予意外致死者的庇护区别开来。
相关律法以流血使土地受污来解释这些规定。流血之罪不能用付款赎除;必须以流人血者的血偿还。土地不可被玷污,因为耶和华住在旷野中的以色列会众中间。逃城在报仇冲动可能导致不公正杀害的危险,与律法坚持必须追究蓄意谋杀之间取得平衡。
持久的法律制度
逃城律法被列为适用于以色列各世代及其所有聚居地的条例,并非一次性的紧急措施。其制度将地理分布、社区裁决、证人要求、报仇限制以及大祭司之死联系起来,形成持续施行的法律体系。贯穿这些指示,逃城的核心作用始终如一——在报血仇者采取行动之前,为社区争取时间,区分意外致死与谋杀。